情侣交往时借款又主动放弃债权 欠债能追回吗?
法官: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而免除债务属无效行为
新湖南客户端通讯员 朱玉娇 记者 龚柏威
日前,桃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年过五旬的胡某一纸诉状将与他交往了两年的陈女士告上法庭。
2016年3月,年过半百的胡某(男)经人介绍认识了小他15岁的单身女陈某。陈某相貌姣好,温柔大方,胡某很是喜欢,但迫于自己的已婚身份,两人只得私下交往。
2017年8月,陈某以“买房钱不够”为由向胡某借款20万元并写下借条,承诺半年内一次性付清。由于胡某经济基础较好,加上又非常喜欢年轻漂亮的陈某,因此对陈某提出的要求没有拒绝。
2018年5月,胡某为了表达情意证明自己对陈某的真心,向陈某出具了一份同意书,内容为“鉴于与她的情人关系,自愿放弃对陈某的20万元债权”。然而好景不长,没过多久,两人就闹掰了。为追回20万元欠款,胡某只好将旧情人陈某告上了法院。陈某却认为胡某既然已经自愿放弃债权,那么双方之间就不存在债权与债务关系了。
据桃江县法院法官介绍,本案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在于,胡某向陈某出具的免除债务同意书效力该如何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53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那么本案中,原告胡某在有配偶、有家庭的情况下,仍与陈某保持不正当情人关系,甚至为了维系双方之间的情人关系向其出具免除债务同意书。胡某的这两种行为,均有悖家庭美德,破坏了社会风气,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原则。因此法院判决,胡某免除陈某债务的行为属无效行为;陈某应当尽数将借款返还给胡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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