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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秘闻发布:借贷纠纷原告可以不到吗,民事诉讼需要原告出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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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张某与李某在工作上的同事。在2019年10月,李某向张某借了10万元,同时写了借条,约定在2020年4月还款。其后李某在2020年1月离职回老家重庆。还款期到了后,李某以疫情期间并无工作收入,跟在广州的张某协商能否再给2个月的宽限期间,后者同意。到了6月,李某仍然无力还款,遂张某打算通过起诉的方式主张该10万元的返还。但是,张某自行查询相关规定发现,起诉的管辖地一般是到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诉,也就是在重庆,这无形中也增加了不少麻烦,提高了不少的诉讼成本。



【焦点】张某起诉要回10万元的借款返还,必须要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吗?


【分析】要确定在哪里的法院进行起诉,先从根本上理解法院的管辖。法院的管辖分为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一般思路是先确定级别管辖,再确定地域管辖。在这其中,一般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要到中级人民法院去起诉,案件的性质应为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本案标的额为10万元的案件,显然是由基层法院来处理。


其次,要回归到地域管辖的层面去分析本案的焦点。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的纠纷案件,从实体法的性质来看是借款合同的民事纠纷。从地域管辖切入到民事纠纷上,我们应该要在三个层面逐一去分析,先后顺序分别为专属管辖、约定管辖、法定管辖。专属管辖的案件主要为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以及继承遗产纠纷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显然跟本案的借款合同纠纷“格格不入”。至于到第二个的约定管辖,一般民事借贷的双方在写借条时并不会考虑到出现违约、追究对方时对法院管辖进行约定这么周全,显然也跟本案“无缘”。这个时候,就要从最“底层”的法定管辖进行分析。


法定管辖,从字面意思就能理解,指法律规定案件归某一级某一地区法院管辖,在没有约定有效的协议管辖时,大多数的民事纠纷其实都是要遵从法定管辖的。一般来说,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结合本案,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就是借款人李某所在地重庆的基层法院,那“合同履行地”该如何理解呢?在《民诉法解释》和《民法典》先后作出相关的规定,合同履行地在没有约定或者不明确定的情况下,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张某的诉求为李某返还借款10万元,属于“给付货币的”的争议标的,因此,张某所在地的广州系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简单来说,因本案提起的诉讼,可以由重庆或者广州的法院管辖,张某并不必须要到重庆起诉主张自己的诉求。


值得一提的是,张某要成功在广州提起诉讼,如果其户籍地是广州的话,问题并不大,但是如果其户籍不是在广州的,那就需要证据证明广州是他的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超过1年以上的地方,而这个证明材料通常为居住证明或者暂住证,这才能得到法院的认可,从而可以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