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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看法发布:借贷纠纷当事人无力,欠债无力偿还用房子抵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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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私人借款中,债务人有按期偿还借款的义务,但现实中不按期甚至是长期不还债的情况有不少。对于债权人来说,如果债务人长期不还债怎么办呢?可以以房抵债吗?

无力偿还债务怎么办?

民间借贷纠纷属于民事案件,不会涉及判刑的问题。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如果是永久无力清偿的话,则只能就债务人的个人现有财产来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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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胜诉之后,如果债务人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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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债务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他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会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基本案情】


原告向某、被告尹某系同村朋友关系,2018年3月23日原告通过软件转账方式借给被告5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了年利率24%的利息标准。2019年10月21日,被告无力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向原告向某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款人尹某于2019年10月21日向出借人向某借款人民币55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利息13200”,借条还约定了如到期未还清本息按100元/天支付违约金,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被告于2020年10月21日向原告支付了利息20000元。2021年9月6日,被告无力归还上述到期借款及利息,经双方协商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一份,被告将其位于某还建点35栋3单元701号楼还建房以220000元价格卖给原告,原告抵扣被告之前所欠的借款本息后,另支付给被告150000元。原告向被告支付150000元后,要求被告腾退房屋未果,故而成讼。


【案件焦点】


签订买卖合同之后,民间借贷的款项转化为购房款是否合法?

此种类似案例在实践中不在少数,其相似或相近案例多被冠以“以房抵债”“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等名号。其法律关系多因掺杂了借贷关系及买卖关系而导致纠纷极难厘清,当事人各持一词,难以甄别。本案中,被告与原告之借贷关系较为明确,因被告无力偿还,遂与原告协商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可谓意思表示真实合法,并无不妥之处,依据协议规定,被告有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之所以产生争议,实则为利益所趋,一方持协议要求腾退房屋,一方则意欲保住房屋。


【审理结果】


被告尹某明确表示不履行该《房屋买卖协议》,构成违约;原告向某诉请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以及返还购房款205000元,于法有据,未超过法律保护范围,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后语


借款合同到期后,经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借款合同关系,将借款本金及利息转换为已付购房款并经对账清算,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禁止的情形,该《房屋买卖协议》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该《房屋买卖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但对转化为已付购房款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数额,不应超出法律规定保护限额的高额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所以今后出借人与借款人在进行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尤为要注意是否超出的法律规定的利息限额。




供稿部门:综合办公室

文稿:张勋/朱梓

编辑:石丽琳

核发:徐加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