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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观点知识:投资转变为借贷纠纷,投资转借款 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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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很多人的创业投资热情高涨,但是投资毕竟是有风险的,发生投资亏损,投资者可能会协商把投资款转化为借款。但毕竟是投资行为,这种转化方式是否构成抽逃出资,能不能以借款起诉呢?


案情回放

2021年5月,易某某与张某某签订合伙协议书,双方约定合伙投资“某小吃馆”,张某某以现金150000元作为合伙资金,易某某以信用卡方式出资,计出资人民币150000元,双方合计出资300000元。2021年,易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张某某提供借款共计414916元,以作张某某的周转资金。2022年8月,双方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易某某的150000元投资款转为由张某某承担的欠款,另经双方结算确认,张某某共计尚欠易某某本金及利息共计413445元,现借款已到期。张某某一直未还款,易某某遂找到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请求上诉。



案件要点

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虽然可能涉及合伙合同纠纷以及借款合同纠纷的多重法律关系,但双方最后经结算签订了《还款协议书》,确认了被告尚且欠委托人413445元的借款,自此,双方的法律关系明确了下来,为借贷法律关系。

关于借款的数额,由于存在信用卡出资的方式,具体借款数额均需向银行进行确认,另外,委托人向银行还款的利息亦需要明确,经统计,被告最后还欠委托人413445元的本金和利息。


法院判决

关于所欠款项金额确认问题。委托人与被告就之前委托人的投资款及向被告出借的款项进行结算后,双方签订了还款协议书,确定了被告尚欠委托人的款项金额及还款时间,该还款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应按约及时将所欠款项予以归还。双方确定的欠款金额为413 445元,对上述欠款,被告应履行还款义务;

关于利息问题。双方约定于签订协议当天还清所有欠款及利息,如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则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故被告应支付自2022 年8月14日至款清偿之日止,以尚欠款项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辩称签订还款协议当天就要求被告还款,被告肯定还不出来,协议属于无效本院认为,签订协议当天还款系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在协议中对还款时间及逾期还款利息约定明确,不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易某某偿还欠款413445元,并支付自2022年8月14日至清偿之日止,以尚欠款项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