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打官司时伪造证据
小心“偷鸡不成蚀把米”
近期,金华义乌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过程中,发现原告周某伪造证据,虚构事实,妨害司法公正,遂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
案情介绍
2017年2月28日,孔某向周某出具借据一份,载明:“今向周某借到人民币现金壹万元正,(¥10000.00元),用于经商周转,借款期限从2017年2月28日至__年__月__日,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并自愿承担出借人实行债权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律师所收取的文印、调查、差旅费等)及诉讼费法院费等一切费用。”上述借据有孔某的签名确认。2020年5月6日,周某向孔某出具收条一份,载明收到孔某4000元。周某在提起本案诉讼时,在借据原件中的借款期限空白处添加了“2017年8月28日”。后查明周某擅自在借据原件上添加借款到期日期,且未如实陈述被告实际已归还金额。周某伪造证据及虚假陈述的行为,妨碍了法院对案件的公正审理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伪造变造证据、虚构事实、通过诉讼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严重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公正,依法应当对王某进行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王某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律师说法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案件审理中提供伪造证据、虛假陈述等行为,不但扰乱正常的民事诉讼秩序,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浪费司法资源,更影响公正裁判,损害司法权威及公信力。对于此类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普法君提醒
广大市民在诉讼过程中应提高法律意识,诚信诉讼,正确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无视法律规定,为达到非法目的而故意捏造案件事实、制作伪证,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