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债权债务

权威热点发布:法院民间借贷纠纷会计审核,民法典第669条内容

阅读:

大家好,我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王岩律师。今天我们来继续逐条解读《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九条 【借款合同借款人的告知义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法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借款人应当提供真实情况义务的规定。

【法条解读】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7条第1款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该法第35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贷款通则》第19条第1项规定,借款人应当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应当向贷款人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这些规定要求,贷款人在决定是否贷款时,要按照有关规定了解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并对借款人是否符合特定种类的贷款进行审查。

实践中的习惯做法是:一是借款人提出借款申请;二是贷款人进行审查;三是双方协商拟定借款合同书;四是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要求借款首先应当提出申请,这是合同订立中的要约行为,申请提出后,贷款人要对借款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贷款给借款人。这就需要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产状况的真实情况,以便审查。故本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依据本条规定,借款人在提出借款申请的同时,应当按照借款人的要求如实提供以下三方面资料:

一是与借款人资格有关的基本情况。比如,作为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的借款人是否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借款人是自然人的,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对于贷款人所要求提供的用于贷款审查的有关情况,借款人应当全面提供,并且应当保证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二是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的真实情况。比如,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时,借款人应当提供有关近期生产经营状况,生产经营的效益,产品的产、供、销情况,内部经营管理和生产条件的情况,以及与借款用途直接相关的经济效益的情况等。如果借款用于固定资产,应当提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通过了解这些情况,以便于贷款人确定借款人生产的产品是否具有市场,生产经营是否有效益,能否做到不挪用所借资金等。

三是借款人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如实提供所有的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使贷款人全面充分地了解借款人实际账面资金的运作情况,以便贷款人判断借款人偿还借款的能力。借款人还应当提供财政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报告,使贷款人了解即期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从而在总体上把握借款人的经营和资信状况,保障借款的安全。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向贷款人提供哪些情况,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不一定必须提供本条所规定的“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产状况的真实情况”。

整理编辑不易,欢迎点赞、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