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房某某和关某某相亲认识,二人一见钟情,确定关系后同居。3年后,关某某意外怀孕,二人在房某某老家办了婚礼,但一直因为各种原因,未领取结婚证。2020年1月份,关某某在当地医院生下一个女儿。女儿出生后,为了有时间照顾女儿,关某某换了一份清闲的工作。
二人同居期间,房某某向关某某微信、支付宝转账共5万余元,关某某负担房租和抚养女儿费用,房某某负责其他方面的开销。后房某某出轨,向关某某提出分手。关某某一气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借款之名,要求房某某返还自己向其转账的5万余元,并要求房某某支付同居期间的房租费用。
【汉济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十二条规定,“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本案中,关某某和房某某在同居生活期间,双方通过微信、支付宝等多种方式互相转账,没有借款的合意,关某某承担了较多抚养女儿和房租的费用,实际为双方同居生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用,非双方在同居期间可分割的财产。因此,关某某主张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汉济律师提醒】
同居期间,如果一方用于二人生活费用较多,分手后主张对方返还的话,通常法院不会支持。上述案例中,关某某可以主张女儿归自己抚养,并主张房某某向其支付女儿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