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债权债务

权威科普大全:仅有借条的民间借贷纠纷,借条打官司有用吗

阅读:

如果别人是在微信上问自己借的钱,只有聊天记录,没有借条凭证,打官司时要怎么办?微信上借钱给别人,但转账记录找不到了,要怎么提交电子证据?


遇到以上这些情况不要慌

但千万不能为了

打官司的时候更有利、更方便

而简单粗暴的特意“准备”一些证据

或编造一些你认为不算谎言的谎言

近期,长兴法院两则“反面典型”

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需引起重视



案例一

“他欠我钱是事实 我自己写张借条去起诉”


2020年7月9日,候某通过微信向原告杨某借款1.5万元,并出具一份“微信借条”,载明候某向杨某借款1.5万元,利息1.5分,借款期限1年。


此后,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交付候某1.5万元。借款到期后,候某并未归还,且把杨某号码拉黑,不回微信。杨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候某归还借款。


然而

万万没想到


因只有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杨某担心证据不足以证明借款事实,遂自己冒用候某的名义书写了一份借条,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后,因无法联系到被告候某,采取公告方式送达副本。开庭前一天,法院工作人员联系杨某告知其开庭时带上借条原件,杨某却在电话里表示,“借条带不带无所谓的,反正借款是事实”。他认为,借款是事实,所以冒用候某的名义写了一份借条,并没有什么大不了。


(杨某冒用候某名义写的借条)


经过法官的一番释法,杨某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也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认为候某伪造证据,妨碍法院审理案件,情节严重,对其罚款10000元。


案例二

“转账记录找不到了 就对法院说是现金交付吧”


今年4月,冯某向长兴法院提起诉讼,称自己借给朋友王某10万元用于经营所需,王某向他出具了借条一份。


此后,冯某多次催讨未果,故向法院起诉,请求王某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承担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立案时,窗口工作人员引导冯某签署了《民间借贷案件事实申报与承诺书》,并告知其必须如实申报,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冯某在《民间借贷案件事实申报与承诺书》上载明以现金形式交付100000元,王某未归还过借款本金等。



案件立案受理后,承办人审查时考虑到冯某、王某作为90后,大额现金交易不符合年轻人的交易习惯,于是询问了冯某现金的


冯某当即表示不是现金交易,是通过微信转账形式,但微信转账记录已经丢失,怕官司出现问题,所以干脆就说是现金交付的。


在承办人释明后,冯某意识到自己在民间借贷案件中虚假陈述、虚增债务是要承担法律后果的。他还表示,自己实际通过微信转账形式只向王某转了6.6万元,且王某已归还1.15万元。


法院认为,冯某作为一名完全行为能力人,在案件起诉至法院后,在填报《民间借贷案件事实申报与承诺书》时虚增债务、虚假陈述,破坏了诚信诉讼的原则。考虑到冯某认错态度诚恳,对冯某罚款4000元。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电子证据早已从原先审判实践中的“边角料”变成现在了“主角”。微信聊天记录、支付软件的转账记录也已成为名正言顺的电子证据。

以上两个案例中的原告,本可以合理使用电子证据进行诉讼,却因害怕证据不充分而自作聪明,擅自伪造证据、虚假陈述。尽管,他们认为自己只是“换个说法”、“换种形式”,并没有捏造借贷的事实,但诉讼非儿戏,法庭之上容不得虚妄,司法权威也不容挑战。


另一方面


越来越多的民间借贷纠纷,只有微信聊天记录,没有借条凭证,甚至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都没了的情况也非常普遍。这种时候,当事人要起诉的话,该怎么准备电子证据?什么样的微信记录,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


一、如何保存微信证据

虽然收集证据的方式和程序已有较清晰的规定,但实际生活中,很多人并不熟悉具体操作步骤,仅提供打印件或截图,很可能不被法庭认可。收集电子数据的程序、内容、方式等直接决定了这个证据自身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力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


(一)提交微信相关证据时,要注意什么?


1.提供使用终端设备登陆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用于证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实性。


2.提供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通过对方微信号结合个人信息界面中显示的手机号码、头像等信息,固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


3.提供完整的聊天记录。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在使用终端中只能删除不能添加的特点,对双方各自微信客户端完整聊天信息进行对比,以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二)法庭上如何展示微信证据?


当事人应保存好微信的原始载体以便在法庭上出示,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等。


当在法庭上,法官要求出示微信的原始载体、登录软件出示电子证据时,应按以下步骤进行展示,并与固定电子证据形成的图片、音频、视频进行一致性核对:


1.由账户持有人登录微信,展示登录所使用的账户名称;


2.在通讯录中查找对方用户并点击查看个人信息,展示个人信息界面显示的备注名称、昵称、微信号、手机号等具有身份指向性的内容;


3.在个人信息界面点击“发消息”进入通讯对话框,逐一展示对话过程中生成的信息内容,对文本文件、图片、音频、视频、转账或者发红包内容,应当点击打开展示。


4.展示转账信息时,应点击通讯对话框中的聊天详情——查看转账记录,展示转账支付信息。


5.如提供的电子证据属于对话记录的(包括文字、音频、视频),应当完整地反映在对话过程,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内容不得选择性提供,法庭可以要求补充提供指定期间内的完整对话记录;如故意选择性提供对话记录内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慎用微信清理功能 可进行证据保全


很多人会反映,微信好友很多,聊天内容也很多,会经常清理微信内容,没法保存那么多或者那么长时间的信息,这种情况下怎么办呢?


“一键瘦身”“垃圾清理”等自动清理功能要慎用。切忌认为“同步”操作即“万事大吉”,清理前一定要先予以证据保全。可到公证处进行公证或者采取其他较为可靠的电子证据保全公司进行保全。


当事人提供的电子数据如果经过了公证或第三方存证平台确认,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真实性应得到认可。如果此证据亦具备合法性和关联性,其证明力不会低于其他证据。


特别是对一些侵权类证据,为防止证据灭失,应在发现侵权行为时第一时间尽快进行证据保全。自行取证缺少监督,电子数据又易被篡改,通过专业机构保全证据仍是最有效方式。


通过第三方存证平台或公证处保全的证据,其证明力高于一般证据。未经公证的电子证据可能存在不能被法院采纳的风险。电子证据未经公证机关公证,或虽经公证但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庭上使用原始载体、登录相应软件进行展示,与提交的固定电子证据形成的图片、音频、视频进行核对。办理保全公证时也需要按照上述过程步骤进行操作。


二、怎样调取微信转账交易记录

关于微信转账交易记录,自己可直接从微信中调取出来。具体操作如下:


第一步:在微信底部菜单栏,选择“我”—“支付”功能菜单。


第二步:进入支付菜单主界面后,选择“钱包”功能。



第三步:在钱包功能主界面,选择顶部的“账单”功能。



第四步:在账单功能界面,点击顶部的“常见问题”按钮,该界面出现“下载账单”功能,点击该功能,进入账单下载界面。



第五步:在账单下载界面,有“用于个人对账”和“用作证明材料”两个功能选项,分别对应账单不同的用途。其中“用于个人对账”的账单是Excel表格格式,“用做证明材料”的账单是PDF格式。



第六步:选择调取用途后,可进一步选择具体日期区间,支持调取自定义时间内的交易流水,最长不超过一年。



三、对方更改微信号想赖账怎么办?

值得注意的是,微信作为证据使用的前提是需要证明微信号是对方使用的。以前微信号无法更改,可以有效锁定对方的身份信息。


但现在,微信号可以更改了,如果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可能会在庭审之前修改自己的微信号,并对借款事实进行否认,这样就很可能导致当事人起诉时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与实际的微信号无法对应。


为避免以上法律风险发生,建议:


1、在民间借贷往来中,尽量通过签字、盖章达成书面协议,如果只有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要借机向对方索要身份证、营业执照、银行卡、手机号码等可以证明对方真实身份的信息。

2、对于已经绑定过手机号码的微信号,可以验证所绑定的手机号是否为其本人使用。比如可以通过运营商的营业厅为对方充值,获取营业厅出具的显示出手机号码的用户名的收据;然后在微信的添加用户框内输入该手机号,搜索结果会出现该微信用户,并对全过程进行录屏。

3、翻阅聊天记录,查看双方之前的聊天记录能否固定案件事实。如果不能固定案件事实,可以通过微信聊天或者电话录音等方式再次确认借款事实的存在。

4、若微信号已经修改,并且对方也不承认,且聊天记录内容又无法锁定对方身份,此时可以申请法院致函第三方机构即腾讯公司,或者由律师持调查令前往腾讯公司调查微信用户的实名认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