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明嘉靖初年,发生了一桩震动朝野的案件,史称“李福达之狱”。此案本来只是发生在山西徐沟县的一桩普通的讦告案,与朝廷政治并无瓜葛,但因在“大礼议”中站在皇帝一边的武定侯郭勋的偶然介入,竟使这个地方上的案件与朝廷中的政争交织纠缠起来,从而大大提高了案件的关注度和复杂性。自案件始发到最终结案,前后历时三年,先是山西地方层面进行了两轮审勘,提升到中央层面后又进行了六次会审,其间案件定性发生了两次反转,整个过程真可谓波谲百诡。而且在最终结案之后,仍然余波未了。从留存至今的官私文献可以看出,除少数人认可终审结论或含糊其词外,绝大多数人都明确认定终审结论颠倒黑白,是为了打击政敌而故意制造了一桩冤案。现代学者提及此案,立场基本与明人相同,即否定终审结论者占绝大多数,赞成终审结论或主张案情不明者为数极少。
笔者以往提到此案结局,也沿袭通说,认为是阿旨定案,铸成冤狱。迨到系统梳理相关文献并仔细研读《钦明大狱录》后,不免对流行观点产生了深深的疑惑,觉得以往很多议论都是建立在不够准确甚至错误的事实基础之上。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点:
其一,自大礼议发生以来,不少人从正直与邪佞的角度看待对立的双方,这种政治倾向不免会影响对此案的评价;
其二,官私典籍中的相关记载多有歧异和舛误,甚至同一史家的说法也会自相矛盾,这些混乱记述不免会干扰人们对此案的认识;
其三,《钦明大狱录》流传不够广泛,从各种评论者所依据的事实看,多数人并未读过此书,少数人读过但又未必理解准确,从而影响了对案件过程和定性的判断。
在留存至今与此案相关的资料中,《钦明大狱录》虽然也有其局限性,但毕竟属于第一手资料,相对来说,最为完整地展示了案件曲折的审理过程以及山西地方层面两次审勘、中央层面六次会审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并透露出一些相互矛盾的证人证言,有助于对一些关键疑点进行比勘分析。该书正文分为上、下两卷,按时间顺序辑录了与此案直接相关的14份题本及所奉圣旨。由于没有编制目录,只将历次题本连载,不少题本之题奏者及事由相同,颇不便于翻阅比勘,本文特将各疏题奏者及事由、题奏时间及其在四库未收书辑刊第1辑第15册中的页码列成表格(见文末附表),并给每疏拟定一个简称,文中引录时均用简称。需要说明的是,对于不认可终审结论的大多数人来说,可能会认为终审获得的证词和确认的事实不足凭信,但笔者反复阅读终审题本后,觉得它提供了不少有价值的信息和细节。或许我们可以把不同证人讲述的及前后各审获得的相互歧异甚至截然相反的证词,当作不同版本的故事,然后根据所能获得的各种信息,判断哪种说法相对更加合乎情理。
本文拟以《钦明大狱录》为核心史料,对案件发生缘由和审理过程进行梳理和分析,并结合当时的法律制度和政治氛围,简略评议各次审理的是非曲直。必须坦率地承认,由于案情扑朔迷离,《钦明大狱录》所载证词又属转述,肯定会有修饰、删节,所以本文所论均带有推测成分,疏误偏谬在所难免,尚望方家补正。
二、风起苹末:山西发生的一桩普通讦告案
李福达案的缘起,是民间借贷纠纷导致的一桩讦告案。原告薛良,居住在山西徐沟县同戈镇近旁的白树村,喜好赌博,先年曾因奸情威逼董米万妻刘氏自缢身死,被判处杖一百、徒三年,发配同戈驿服役,后脱役逃回。被告张寅,自称原籍山西五台县,正德年间在同戈镇置买了房屋地土,此外在省城太原以及五台、太谷等县也有庄房地土,是一名家资富厚的商人兼地主,正德十六年(1521年)还捐纳了一个太原左卫指挥使的职衔。张寅“往来两京、河南地方买卖,及太谷、徐沟二县放账”,薛良就是他的客户之一,陆续向他借过15两银子,但未能按期偿还,张寅屡次向他逼讨债务,以致结下仇怨。
薛良首次告发张寅,是在嘉靖三年(1524年)八月。因只闻其名而不知具体用字,将张寅误说成张英。薛良向山西巡抚毕昭举报说:张寅的真实身份,其实是先年曾在陕西妖言惑众的李五。弘治到正德年间,有一位名叫李五的人,曾在陕西鄜州和洛川县赁住行医。正德七年(1512年)九月,洛川县人邵进禄、澄城县人惠庆等在洛川境内发动叛乱,但很快就被镇压,叛乱首领除惠庆脱逃外,其余均被杀死。在审讯抓获的叛乱从犯时,有人供称邵进禄、惠庆等都曾拜李五为师。据说李五曾在当地传播弥勒佛教并造写妖书,拥有众多信徒;这些信徒分别来自陕西各州县以及毗邻的山西、河南等地。虽然早在叛乱前好几年,李五就已离开洛川,但他们认为这次叛乱是李五蛊惑煽动的结果。根据这些供词,陕西官府遂将李五列为通缉要犯。
现在薛良突然举报张寅就是李五,巡抚毕昭“见所告系反逆重情”,当然不敢怠慢。按照司法程序,应将讼状转发按察司审勘,然因此时山西按察使职位空缺,毕昭便将讼状密佥事李濂,令其拘捕案犯并进行审勘。张寅长子张大仁,早在正德十四年(1519年)已纳银在北京充吏,此前张寅也已前去北京,所以按察司只将张寅次子张大义、三子张大礼及其妻女拿获收监。次年二月,山西按察使李珏到任管事。可能是想引起新任按察使对此案的重视,薛良向其报称张寅手指生龙虎形,左肋有朱砂字样。五月初,张寅主动从北京回到太原投案。七月,薛良又向巡按御史呈递讼状,亦批按察司勘报。在审勘过程中,张寅父子一直不肯认罪,声称薛良是挟仇诬告。由于案情复杂,再加上相关官员职位变动,审勘进行了将近一年,官府并未得出明确结论。
嘉靖四年(1525年)八月,案件又出现新情况,按察司分别收到巡按御史和清军御史转来的薛良讼状,状中举报张寅原是崞县左厢都李伏答,先年曾与王良、李钺一同谋反,被发往陕西山丹卫充军,逃回后曾躲住在徐沟县赵家堡,后又投认五台县张子贵户内入籍。这次薛良所说姓名仍不准确。他所说的李伏答,其实名叫李福达,系崞县在城坊人,民籍。从成化年间开始,崞县王良、忻州李钺便吃斋念佛,传教说法,弘治二年(1489年)聚众谋反,遭镇压后,王良死于监狱,李钺被斩首枭令,另有72人被牵连充军,其中李福达被发遣到山丹卫,其堂兄李福温被发遣到镇番卫。薛良所说的张子贵,其实应为张子名,系五台县天池都人,军匠籍,张寅全家的户口都登记在张子名户内。
薛良的两次举报,虽然有些信息不够准确,但已经构建了一条清晰的叙事链条:崞县人李福达,弘治二年参与山西王良、李钺谋反,被发往陕西山丹卫充军;逃回后躲住在陕西、山西一带,以李五为名传教惑众,促发了正德七年陕西洛川邵进禄等人叛乱;叛乱失败后脱逃,改名张寅,并冒入五台县张子名户籍,在太原、同戈镇等处往来居住。除此之外,薛良还列举了张寅的一些现行罪状,比如仍在同戈镇煽惑民众、设现妖法等。其中最为骇人听闻的,是举报张寅聚众谋划,准备让其女婿魏庆(时为晋府群牧所余丁)引领人马夺取晋王之位。
在山西按察司的主导下,相关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查,但薛良举报的罪状没有一件能够得到证实。五台县报称张寅确实是该县天池都军匠户,徐沟县则证实薛良确实与张寅有仇;验看张寅的身体,也没有发现龙虎形和朱砂字样。陕西方面回复说李五事内人犯皆已病故,无人可解;根据其抄送来的招词,也不可能把张寅与此案联系起来。在这样的情况下,按察使李珏于嘉靖五年(1526年)二月作出初审判决,认定薛良所告多属虚捏。此前原任巡抚毕昭已经离任,李珏将结果上报新任巡抚江潮,江潮复审后认可了这一结论,李珏遂拟将薛良以诬告谋反罪发遣口外为民。
这里有一个疑点需要稍做考察,就是张寅是李五、李福达的说法是怎样产生的?如果薛良的消息确实得自他人,甚或社会传闻,并非他自己有意捏造,那么无论官府是否能够查明确有其事,都不能贸然断定薛良是挟仇诬告,也不应以诬告谋反罪予以惩处。
先看张寅是李五的说法。薛良举报时,声称这是同里魏槐亲口告诉他的,而魏槐的消息
那么,刘永振又是从哪里听说这个消息的呢?终审结论指出:魏恭到洛川上任时,其子魏槐、魏相随同前往。到洛川后看到县堂烧毁,经询问,了解到当年李五妖言惑众等情况。后来魏槐、魏相返回老家,“常与乡里闲说前事,薛良听记在心。又见张寅递年各处买卖”,就“怀挟前仇,妄将张寅诬作李五,在外谣说”。正德十六年,鄜州知州刘永振因系太原县人,与徐沟接近,“风闻薛良前项所诬谣言”,遂票报了孙兵备。尽管没有其他旁证予以坐实,但依据现有资料分析,这种说法确实比较合乎逻辑。可以肯定地说,只有既听说过李五妖言之事,又与张寅相识之人,才有可能把这两个毫不搭界的人联系到一起。薛良因张寅追债与其结下仇怨,的确是制造这个传言的最大嫌疑人。
再看张寅是李福达的说法。薛良举报时,声称这个信息得自张寅的义女婿戚广,说戚广还将相关情况写成状稿给他。关于戚广是否说过此事,其前后供词截然不同:山西方面初次审勘时,戚广供称:“张寅系太原左卫指挥,并无惑众聚谋作号,广亦无与薛良草稿,委系薛良诬告。”但在中央层面第二次会审时,他又供称:“正德七年,娶李福达义女为妻。正德十年,小的妻有病,去他家调理痊可,回家说称:‘你再不要到他家去,他是李福达,恐后事累你。文水县有七八人有(商)量行事。’”前后供词如此矛盾,哪个更为可信呢?仔细推敲,后项证词存在不少疑点:其一,戚广之妻患病后,特地到张寅家调理,说明两家当时关系良好,而且尚未听说过张寅是李福达的说法;其二,如果戚广之妻确实说过这些话,肯定是在张寅家调理期间了解到的,从情理上说,张寅及其家人不可能传播这种信息,戚广之妻如何得知令人颇感难解;其三,所谓“文水县有七八人有(商)量行事”,恐怕属于臆说,因为张寅被举报后,官府反复查勘也未发现他有异常举动,真有这样的密谋怎能让戚广之妻轻易得知。
根据这些情况,笔者认为戚广早在正德十年(1515年)就已知晓张寅是李福达的说法,可信度很低。考虑到会审时戚广在指证张寅是李福达后接着说:“不亏李福达,他将人家闺女媳妇都妻了。”笔者不免产生这样一个怀疑:有可能是戚广之妻在张寅家调理时,张寅对其有不轨行为,致使两家从此断绝关系。总而言之,关于张寅是李福达的说法,最初肯定出自薛良或戚广两人之一。有两种可能:一是戚广先向薛良说知,然后薛良向官府举报;二是薛良先向官府捏报,后来戚广附和做证。考虑到薛良首次举报后,仍在不断搜罗并向官府提供相关材料,而戚广只是一个泥水匠,社会阅历远不如薛良丰富,而且其前后证词反转抵牾,或许后一种可能性更大,即薛良从戚广或其他人那里听说“李伏答”充军事,遂将其附会到张寅身上并向官府举报,戚广起初予以否认,后来随着案情扩大升级,在主审官员已有明确倾向的情势下,戚广迫于审讯压力,也想借机报仇,遂转而指证张寅就是李福达。
三、卷入政争:郭勋偶然介入导致案件升级
从薛良首次举报到李珏作出判决,案件已经历时一年有半,虽然进行了一系列调查,但初审结果并非没有瑕疵,较重要的有以下两点:一是调查不够深入,比如五台县查阅黄册确有张寅一家,但并没有细究张寅一家是在何年入籍;二是人证并未齐全,应当再次行文陕西方面,待其解送当年见过李五者前来辨认,然后再审勘结案,不应因为在山西查无实据就匆忙作出结论。尽管存在这些瑕疵,但如果不是早就为人侧目的郭勋贸然致信新任山西巡按马录请其关照张寅,即使此案因薛良上诉重启调查,彻底推翻业经按察使和巡抚一致认定的结论的可能性并不是很大。
郭勋涉入此案有些偶然,因为张寅恰巧与他相识。关于两人结识的情形,典籍中有不同说法。比如《万历野获编》记载说:“(张寅)二子纳粟入国学,而大礼年少美姿容,嬖于武定侯郭勋。”然而张寅两个儿子未曾纳粟入学,此种说法显属无稽之谈。“都察院题一”叙述说:正德十六年五月,张寅“向武定侯郭勋处,隐情诈说原籍系五台县人,自祖在京当匠,今我遇例上纳太原左卫指挥,善能合药修养,烧炼点丹”,郭勋信以为真,时常叫张寅“与伊合药”“烧炼,因而相识”。然在案发后的反复审勘中,都没有发现张寅有“合药”“烧炼”的行为,张寅是否凭此获得郭勋信任无从考证。但据这份题本可知,张寅主动结交郭勋,是在上纳指挥使之后。张寅到京投补匠役已有数年,此时才去拜访郭勋,恐怕是觉得自己有了指挥使身份,不会遭到拒绝。而他不去结交他人而独找郭勋,可能是因先辈之间有点历史渊源:张寅之父张友明在京应匠役时,曾“与秦太监家赘为义女婿,在武定侯家往来”。张寅结交郭勋后,很快就返回山西。但其子张大仁在京充吏,可能与郭勋一直有来往。
历来提及此案者,几乎都认定这样一个事实:郭勋致信请托,是在马录重审定谳之后。如《明世宗实录》云:“先是,徐沟县民薛良讦告张寅系妖贼李福达变易姓名,山西巡抚都御史江潮、巡按御史马录等钩摭其事,按以谋反重罪,妻子缘坐。狱成,都察院按覆,得旨如拟。时武定侯郭勋遗书马录,为讼其冤,录并劾勋。”《国榷》云:“值乡人薛良首之御史马录所,狱具,勋贻录书求脱,不从,竟抵其罪。”《明史·马录传》亦云:“(嘉靖)五年,出按山西,而妖贼李福达狱起……其仇薛良讼于录,按问得实。檄洛川父老杂辨之,益信。(郭)勋为遗书录祈免,录不从,偕巡抚江潮具狱以闻,且劾勋庇奸乱法。”按照这些说法,薛良是直接向马录告状,而且马录已经查清案情并将张寅定罪,此时郭勋才致信嘱托并遭到马录弹劾。这种说法流传甚广,清代史学家赵翼甚至还把马录审勘在先、郭勋致书在后作为关键证据以证明张寅就是李福达。他分析说:“张寅被薛良首告,指为李福达,此事在郭勋未嘱之先,马录即据以定谳,非逆知有勋之来嘱,而预坐福达以谋反重罪也。则寅之为福达,不待辩也。”
这种说法并不合乎实际情况。关于这个问题,“都察院题一”中言:嘉靖五年五月内,张大仁“央求武定侯郭勋,不合依听就行写书一纸,内称张寅是伊旧识,被人诬告,不过因疾其富,乞矜宥等语,并香封作一封,与镇守张太监家人张佑,不知前情,顺赍前来赴巡按马御史处投递嘱托。当蒙拆看惊疑,吊卷查知福达系薛良讦告妖术惑众贻患,改名逃匿。郭勋写书恳嘱,恐有指名诓骗等情,将书、香封发阳曲县贮库,具本将郭勋参”。“都察院题二”中叙述道:“本年五月内,张大仁在京不知事已勘明,因(马)录差在山西巡按”,便央求“武定侯郭勋写书一纸,寄录嘱托”。马录“因郭勋常被言官纠劾他无理事情,亦要乘机摆布他,不合故行根究前事,辄具本劾伊恃势嘱托重情罪犯”。两份题本对马录的态度迥然不同,但所述事实基本一致,可以证明马录是在接到郭勋信件后才关注到这个案件并上疏弹劾郭勋。
按照当时的公文处理程序,马录的奏疏要经都察院题复,皇帝才会下达处理意见。在都察院题复期间,郭勋上疏表示认罪,同时又替张寅“分豁”“开释”。兵科给事中刘琦原籍洛川县,对正德年间的叛乱情况有所了解,他于嘉靖五年六月二十日奏上一本,批评郭勋“求讨书信者,即是知情;党类受嘱者,意图贿赂”。他还力图证明张寅就是李五,但无实据,于是便采用测字的办法加以推证。他将李五称为李午,分析说:“妖贼名李午,盖午,四正之时,正阳之位也。改张寅,盖岁首建寅,人生于寅之意也。”兵部迅速将刘琦奏疏题复,奉圣旨:“这事情,着彼处抚按官从公查勘,上紧归结。”稍后都察院亦将马录奏疏题复,奉圣旨:“这事已有旨,着抚按官从公归结。”根据皇帝的圣旨,山西巡抚、巡按立即行动起来,会同都、布、按三司掌印等官,对案件重新进行了比较全面的审勘。
需要指出的是,很多论者认为山西再审属于独立的司法审判,与后来受到皇权强力干预的会审截然不同,因而是客观公正的。这种说法不能说没有道理,但不够全面。事实上,马录一接到郭勋的请托信便上疏弹劾,本身可能就是有意无意地受到朝廷政争的影响。当时朝臣们因大礼议发生严重的分裂对立,郭勋以世爵重臣,率先支持首倡议礼的张璁,深得皇帝宠信,同时也引起一些官员侧目;而郭勋诂宠骄恣,多行不法,皇帝放纵不问,更引起很多官员的不满。马录作为监察御史,对郭勋肯定有所了解,恐怕也不会有什么好感。笔者这样分析,当然只是一种推测,但有一件事可以作为对照:后来从马录那里搜出几封书信,其中大学士贾咏为相识潞州卫指挥王宠之、榆次县知县尹伦,都御史张仲贤为副都御史张润女婿平阳卫指挥李忠,“各嘱托看顾”。这些嘱托虽情节较轻,但显然也有违官德官纪,然马录并未奏报弹劾,而是一直将其收在书箱中。这种情况说明,马录对郭勋的弹劾,其实是带有选择性的,当然他本人未必明确地意识到这一点。
更重要的是,马录公开弹劾郭勋,导致李福达案成为朝野关注的公共事件,即使再审官员不想受到朝廷政争的影响,恐怕也已经无此余地了。其一,有些官员直接致信马录,对其弹劾郭勋表示高度赞扬和支持。如都御史张仲贤致信马录说:“令望甚美,孟老盛称道:‘昨劾郭勋,殊快人心,彼虽喋喋,愈见其非。’”御史张英信中也转述“孟老之感”,并写道:“张寅事得以败露,臣工无不喜悦。”两人信中所说的孟老,均指吏部侍郎孟春。大理寺丞汪渊信中说:“昨见章奏,攻发巨奸,人心甚快,非有大风裁者致是。”工部侍郎闵楷信中说:“今睹发奸一疏,风裁百倍,中外咸服其公,奸雄已落其胆矣。”其二,在山西再审的过程中,许多官员已经坚信张寅就是李五(李午),上疏要求严惩张寅和郭勋。如六月二十四日,大理评事杜莺题称:“李午来洛川县倡诱为乱,一日事发,攻城杀人,官兵敌败,又先遁走,变易姓名,改为张寅。”同日,户科给事中郑一鹏题称:“访得张寅情罪深重,乃知勋之罪有不止于专横者。勋明知张寅系谋反杀人首恶,自宜觉发,为国讨贼,乃与之往来交结。”八月二十四日,南京浙江道御史姚鸣凤题称:“张寅之妖贼,世所罕闻也,在法诚所必族。”九月二十日,南京广东等道御史潘壮等题称:“张寅,天下皆知其为李午;李午,天下皆知其为谋反人也。乞将张寅置之重典,郭勋解其兵柄。”针对这些弹劾,郭勋也不断上疏辩解,“且以议礼触众怒为言”,皇帝亦“置不问”。
可以设想,在这样的舆论氛围中,如果再审不能推翻初审结论,反而证明郭勋信中所说是正确的,无疑会使包括大学士贾咏、都御史张仲贤、吏部侍郎孟春、工部侍郎闵楷、大理寺丞汪渊等在内的众多官员感到失望,也会使马录本人以及其他上疏弹劾郭勋的官员陷入极为尴尬的境地。
再审在十一月结束,此时山西巡抚仍是江潮,他与马录分别审核了相关证据,然后联名题报皇帝。表面看来,再审结论证据充分而确凿:(1)重新查看五台县黄册,其中虽然有张寅一家的姓名,但列在嘉靖元年(1522年)新收项下。这说明张寅一家此前并无户籍,因而不能据此否定张寅是李五和李福达的化名。(2)官府在定襄县找到一个叫韩良相的人,曾在北京做过锦衣卫大汉将军。据他供称,他在北京时认识了受雇造酒的李俊、李二和李三,在张寅上纳太原左卫指挥使后,这三个人曾秘密地对他说:“我们是李福温之子,如今上官的张寅,的名李福达,是俺五叔。你们不信,取起帽看他是秃子。”韩良相将张寅帽子起取察看,果然是秃子。(3)官府还在定襄县找到一个名叫李景全的人,据说是弘治二年谋反首领李钺之侄。据他供称,当年他与李福达同在代州坐监两个月,所以认识李福达的面貌。他还说李福达经过定襄县时,曾亲口对他说:“我已改名张寅,见在五台县寄籍。”(4)陕西方面解来石文举等15名证人,他们先年都曾见过在当地行医的李五。官府让张寅和16名承差皂隶穿戴同样衣帽站成一排,结果石文举等人一下子就把张寅识认出来,扯住他说:“这是李五。”
这些证据环环相扣,似乎已经无懈可击。但细绎全部材料可知,再审官员们只是汇集了可以佐证其结论的有利证据并使其条理化,实际上还存在不少与此结论矛盾抵牾的证据。在这里,只列举其中比较明显的几处,我认为再审官员们如果细致研审了相关证据,是能够发现或者说应当发现这些矛盾抵牾之处的。其一,张寅与李福达的年龄对应不上。根据案发后张寅自报的年龄,嘉靖五年时他66岁。山西初次审勘时,因举报人薛良误将李福达说成李伏答,所以崞县并未在黄册中找到其人。再审时对崞县黄册进行了全面检索,最终在成化十八年(1482年)的黄册内发现了李福达的名字,查检崞县清军底册中也有其人,这似乎证明了薛良举报的真实性。但再审官员不知无心还是有意,竟然忽略了李福达的年龄问题。黄册中记载李福达当年“系小口,年七岁”,推算嘉靖五年当为51岁,与张寅自己所说66岁相差很多。那么是不是张寅有意谎报呢?恐怕未必。因为嘉靖五年时张寅已有两个孙子张相、张岳,而且正德十六年时张相被选充宁化府仪宾,年龄应当已经接近15岁。考虑到李福达颠沛流离的生活状态,结婚年龄恐怕不会太早,若张寅是李福达,正德十六年时只有46岁,恐怕未必能有15岁左右的孙子。其二,张寅妻子的姓氏与李福达妻子的姓氏对应不上。张寅自称其妻姓林,是孟县人;再审官员却认定其妻姓杜,系崞县县民杜文住的姐姐,生三男大仁、大义和大礼。但崞县清军底册明确记载,弘治十三年(1500年)将李福达改发山海卫,“同妻张氏解发从役”。为了解决这个矛盾,再审官员援引杜文住供词,称李福达是“继娶杜氏”。
事实上,从后来杜文住一再否认张寅是其姐夫李福达看,他是否说过此话都值得怀疑,即使说过,也无法消除这个疑点:按照官府认可的年龄,嘉靖五年时张寅次子大义29岁、三子大礼27岁,依此回推,弘治十三年时大义已经3岁、大礼1岁。因此,如果张寅是李福达,其三个儿子皆是杜氏所生,那么弘治十三年他充军带去的就不可能是张氏;反过来说,如果他充军带去的是张氏,那么其三个儿子就不可能是杜氏所生。其三,张寅在同戈镇置买庄田的时间与李五生活轨迹不尽相合。再审官员梳理出的李福达生活轨迹是:弘治二年发遣山丹卫充军,违例逃回,十年(1497年)到鄜州,先后投住高尚英、王道家,十三年二月潜回崞县,被清出改发山海卫;再次违例逃回,十四年(1501年)五月投住鄜州李善家,十八年(1505年)迁到洛川县;正德三年(1508年)开始传教惑众,五年(1510年)十二月潜去河南,七年二月潜回山西,八年(1513年)八月到河南卫辉府,在客店结识路经此地的五台县人张子名,遂冒认同宗,改名张寅;后因先后相识人多,杂呼张官人或李官人不便,遂带领家小移来同戈镇,并在此镇以及省城置买房屋土地,陆续给长子大礼娶徐沟县杨鼎女、次子大仁娶五台县王宽妹、三子大义娶太谷县薛奎女为妻。按照再审结论的说法,李五改名张寅并在同戈镇置买庄田以及为三子娶妻,最早也应在正德八年(1513年)八月以后。但山西初审时,同戈镇居民韩大善供称:“张寅因在省城居住,前来本县贩卖绵花放帐。正德六年,于本里同戈镇街东,置买常瓒等房地住过,并无聚谋本处善友惑众。”是不是韩大善记错时间了呢?恐怕不是,有其他旁证材料予以支撑:(1)戚广会审时明确说,“正德七年娶李福达义女为妻”,张寅移住同戈镇应当在其结婚之前。(2)张大义是到薛奎任上成亲的,当时薛奎担任嘉兴府照磨。万历《嘉兴府志》所载职官中有照磨薛魁,正德二年(1507年)上任,在任时间不详,但正德十年此职已由雷时担任。此薛魁应当就是薛奎。如果张寅是正德八年八月以后才陆续为三子娶妻,时间上恐怕来不及。(3)正德十六年张寅孙张相被选充宁化王府仪宾,如果其父是在正德八年八月以后结婚,则张相最多虚岁8岁,较之于15岁以上方可选充仪宾的规定,这一年龄恐怕太过幼小。
对于上揭矛盾抵牾的证据,不知再审官员是根本就没有留意到,还是因为先入为主而认为都不可信,他们一致确认张寅、李五、李福达是同一个人,遂依律问拟张寅谋反,凌迟处死,其子缘坐斩罪,儿媳杨氏、郭氏给付功臣之家为奴。题本中当然也提到郭勋:“及照武定侯郭勋,官虽勋贵重爵,人则憸利鄙夫。交结非人,嘱托公事。虽妖贼反迹未必明知,而术客私谒不行避忌。恃势要而不顾律法,肆阴邪而大乖礼度。事属有违,法当提问。”巡抚江潮、巡按马录会本具题后,经都察院审核复奏,于十一月二十三日奉圣旨,令将张寅父子依拟处决,家属解京给赏功臣为奴;对于郭勋,只是令其“回将话来”。可以看出,尽管郭勋试图把对他的弹劾与大礼议关联起来,但并未导致皇帝对此案本身产生倾向性看法,他只是不想对郭勋予以深究。
如果事情到此为止,张寅及其家属很快就会被依旨处治。至于山西方面的再次审勘是否存在漏洞,当然也不会有人关注过问。然而在当时的政治局势下,案件已不可能就此终结,因为皇帝对郭勋的偏袒态度肯定会使很多朝臣大失所望,他们绝不会就此罢休。但令他们没有预料到的是,此后事情竟朝着与他们愿望相反的方向演化,而且一发不可收拾。
四、进退维谷:双重压力下的会审与翻案
皇帝针对山西再审结论的圣旨,立即引发了一场针对郭勋的密集弹劾,其中有两份奏疏还是20多位官员联名的。这些奏疏的用词和语气有轻有重,但其共同特征是夸大其词、上纲上线,必欲置郭勋于死地而后快。
率先上疏要求严惩郭勋的,正是此前上疏促成山西再审的给事中刘琦,他于十一月二十五日上疏指出:“张寅原系李午改名,即先年反贼李钺之党、充军人李福达也。郭勋论爵虽在八议,据罪实犯十恶,诛之何疑。”二十六日,兵科给事中程辂题称:“张寅即李五,又名李福达。正德年间,售妖术以诳庸愚,起家千石;假谶记以危宗社,绵党万余。伏望严敕所司,更加讯鞫。”同日,给事中王科题称:“郭勋交通反贼,李午即李福达,改名张寅者,明受贿赂,暗学妖法。”二十八日,给事中沈汉题称:“张寅即李福达,以妖术惑众,攻城杀人,郭勋交通反逆,乞依律究问。”十二月初二日,掌山西道事御史高世魁等21名官员会本题称:“李福达即前日之张寅也,既已伏诛,逆党郭勋决无可赦之理。”皇帝起初可能是想把事情拖延过去,对于这些奏疏均用“该部知道”四字简单回复。
此时张寅业已被认定为谋反重犯,面对如此猛烈的疏攻,郭勋肯定明白自己面临的危险,当然也不可能束手待毙,于是他求助于政治盟友张璁、桂萼。“璁、萼素恶廷臣攻己,亦欲借是舒宿愤,乃谓诸臣内外交结,借端陷勋,将渐及诸议礼者”。这些话触动了皇帝的疑心,但外廷官员并未感知,以为“历案明确,中外协力持之,必不动”。十二月初五日,刑科给事中张逵等25名官员联合上奏,批评郭勋“党叛逆而悖君父”,还危言耸听地说:“今若使勋之嘱得行,福达之术得以复试,四方狂愚妄希富贵,勋握重兵于内,福达倡逆谋于外,天祚皇明,必无他虑,第恐震惊宗庙,鱼肉生民,有所不免。”皇帝本来就有了疑心,张逵等又说得如此严重,事情显然已不可能再继续拖延,于是皇帝立即令锦衣卫差千户一员,前去山西“提吊始末干证人卷来京问理”。
案件“提吊”来京,便进入了会审环节。会审意为会同多个衙门官员共同审问,因目的和程序不同可分为不同类别,既包括制度化程度较高的朝审、热审、大审,也包括随机性色彩较浓、针对特定案件的会审。李福达案属于最后一类。此种会审属于非常规的审判方式,大多用于性质比较特殊的案件,也无具体的程序规定,但与朝审大同小异。其中案情稍轻的案件,一般由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和锦衣卫堂上官会审;案情较重者,参审范围则扩大到九卿、五府、科道等。刑部在会审中占有特殊地位,会审例由刑部堂上官主持,审后也是由刑部撰写题本并奏报皇帝。会审一般只是审核以前各审形成的文卷并讯问人犯和证人,然后对案情作出性质判断,大致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情真无词”(简称“情真”),即犯罪事实和判决都无问题;二是“情可矜疑”(简称“矜疑”),即犯罪情节有可悯之处,或犯罪事实有可疑之处;三是“有词不服”(简称“有词”),即人犯声称冤枉,不服判决。对这三种类型的通常处理是,情真者依律处决,矜疑者免死充军,有词者监候再问。
事实上,此种会审大多并非单纯的法律事务。李小波据“明实录”统计,从永乐到天启年间,此种会审共有170余次,观察涉案人物和案件性质可以看出,“这些案件所涉不仅是法律问题,甚至主要不是法律问题,而是色彩浓淡不等的政治事件”。李福达案无疑是其中政治色彩最浓的案件之一。此案会审共进行了六次,前五次均由刑部尚书颜颐寿主持,最后一次则由署掌刑部事、吏部左侍郎桂萼主持。正是因为有这种人事异动,不少史籍遂发生误解,以为直到桂萼等主审后才将案情反转。如《皇明大政纪》记述第五次会审云:“时(马)录及李璋等俱逮到京,颜颐寿等复请会讯,从之。乃出录与(李)福达对鞫,情无反异。”《明史纪事本末》也说此次会审“情无反异”,而桂萼等“逢合帝意”,用酷刑迫使马录诬服“挟私入人罪”;《明史·刑法志》亦谓“命张璁、桂萼、方献夫摄三法司,变李福达之狱”。实际情况是,第五次会审时案情已经反转,桂萼主审的重点是追究相关官员的责任。从前五次会审题本及所奉圣旨看,会审一直是在皇帝的强大压力下进行的,会审主持者颜颐寿等也经受了从彷徨、挣扎到屈服的过程。
第一次会审规格较低,嘉靖六年(1527年)二月二十二日在京畿道举行,参审者只包括三法司和锦衣卫镇抚司官员。这次会审似乎有点敷衍了事,就连从山西“提吊”来的案卷也没有全面审核,主要是针对山西抚、按会题文卷所述内容,鞫讯了被告及一干证人。结果供词相互歧异:原告薛良及主要证人韩良相、李景全等,都坚称张寅就是李福达;而张寅一家及其姻亲赵胜、族人张子义等,则各有不同说法。颜颐寿在题本中表示“难便归结”,建议等陕西洛川县证人到京后再行会审。二十五日奉圣旨:“这一干人证,并毕昭等原问应查文卷,你每还会多官,午门前从公鞫问,务见明白来说,勿得询情回护。”从圣旨末句看,此时皇帝已怀疑会审官员有所偏袒,所以大大提高了会审层次,会审地点改在午门前,并要求九卿、五府、科道官都参加会审。
第二次会审于三月二十六日举行。此前陕西石文举等一干证人已经抵达北京,他们一致指证张寅就是李五;参加了第一次会审的证人,依然是众说纷纭,相互抵牾。其中有一点值得注意,被认定是李福达妻弟的杜文住,一直被视为证明张寅就是李福达的重要证人,颜颐寿在初次会审题本中也把他归入“执称张寅是李福达”者之列。然而在这次会审时,杜文住却声称:“我是崞县人,与李福达无亲。我姐夫也叫做李福达,矮矮些儿,脸上有麻巴。”明显否认张寅是其姐夫李福达。这有两种可能:一是原来杜文住表达不够清楚,使审讯官产生了误解;二是杜文住供词发生了反转。无论情况如何,杜文住的供词进一步增加了案件的疑点。面对这种情况,颜颐寿恐怕难以也不想作出明确结论,他在会审题本中只是逐个列举了原告、被告和证人的供词,对于上次圣旨提及的“毕昭等原问应查文卷”也未做任何说明。这个题本使皇帝更加怀疑他们是有意偏袒,下旨申斥说:“颜颐寿等职掌刑名,奉旨推问事情,不行从公审鞫,却乃偏情回护,非止一端。”皇帝甚至表示要亲自审讯人犯,经大学士杨一清等劝说,才暂时放弃这一想法,要求会审官员“务要虚心从公,两平推鞫,审取的确归一供词”。
接连两道倾向性明显、措辞严厉的圣旨,无疑给主审官员造成极大的精神压力。在接下来的会审中,他们已不可能再模棱两可,必须“审取的确归一供词”。然而会审只是对涉案人员加以推鞫,倘若这些人的证词相互抵牾,仅凭现场讯问很难判断孰真孰假,也难以厘清比较复杂的疑点。因此所谓“审取的确归一供词”,其实就是参酌法律规定和具体案情,在矛盾歧异的各种说法中作出相对合理的选择。
第三次会审于四月初四日举行,张寅自然仍是“日称亏枉,止因薛良有仇捏告陷害”。这次细致审查了“毕昭等原问应查文卷”,发现“薛良所告,中间情词亦多不实”。石文举等人虽然依旧“执称张寅的系李五”,但他们所说当年李五离开洛川县的时间与山西再审题本所言有很大的出入。按照山西再审题本梳理的案情,李五于正德三年在洛川传教惑众,五年十二月潜去河南;然而石文举等人却做证说,李五“正德元年不知去向”。倘若如此,石文举等人所说的以行医为业的李五,与后来传教惑众的那个李五是否同一个人,从法律上都无法得到证实。面对旧疑未消、新惑又生的局面,颜颐寿等更加无法“审取的确归一供词”,然而他们又必须给皇帝一个明确的交代。他们最终作出的抉择,是赞同山西再审意见。其结果可想而知,皇帝再下严旨予以申斥,而且还明确指出其中存在的漏洞:“本犯既自正德元年不知去向,邵进禄等构乱之时,似无相干。”皇帝要求“还将各犯拿在午门前仔细研审,务取的确归一供招”,并再次告诫:“不许仍前回护。”
到此时,颜颐寿等彻底陷入进退维谷的窘境:如果继续维持原判,肯定会进一步激怒皇帝,面临不可预料的结果;但如果推翻原判,又肯定会得罪一大批自视清流的官员,甚至留下千秋骂名。由于没有留下相关资料,我们难以了解会审现场的气氛,但后来的终审题本中提到这样一个细节:第二次会审时,御史卢琼骂说:“人若作张寅,其家男盗女倡。”这种生动细节不像凭空杜撰,从中可以感知参审官员特别是主审官员面临的强大舆论压力。
第四次会审于四月十一日举行,该问的此前三次都已问过,案情不可能再有新进展了,颜颐寿等需要考虑的中心问题,是如何在皇权与舆论的夹缝中寻找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此次会审题本提出如下意见:一方面,仍然认定张寅就是李五和李福达;另一方面,承认无法证实张寅参与谋反,改依造妖言者律拟判斩刑、秋后处决,举报人薛良和张寅两个在押儿子“各杖七十,俱遇恩宥免科”。皇帝批评此议“含糊不明,有碍发落”,下令行取山西原问原勘官员来京质证。同日,颜颐寿等还领衔呈上另一题本,细述认定张寅为李五和李福达之理由。此时皇帝已根本听不进去,斥责他们“朋谋捏诬,泛言奏饰”,表示对他们“且不究治,都着戴罪办事,待再问明白,一总发落”。
因要等待山西原问原勘官员到京,第五次会审到八月初三日才得以举行。此时主审者已经彻底清楚,如果他们这次还不能审问“明白”,恐怕就连自身也凶多吉少了。在讯问涉案人员,特别是新到场的山西原问原勘官员后,他们全面推翻了山西再审结论,改而认定薛良两次举报均属挟仇诬告。事情转了一大圈,竟然又回到起点,重新认可了山西初审结论。一直指证张寅的石文举等人,则一致承认“误认张寅即系李五”。原山西巡抚江潮承认自己“失于详驳”,没有对三司会问结果仔细审查并发现错误。原巡按马录也承认失职,还自我开脱说:“彼时录前往潞州公干,江都御史因各犯家远放讫,差人止送会稿,比因地方大事,又奉钦依上紧勘问事理,诚恐迟误回奏,不曾解审,当即会卷,委的不行驳查,就行具奏。”此时颜颐寿属于“戴罪办事”,所以会审题本改由惠安伯张伟领衔。如果这种转圜发生在前面几审,皇帝或许还会给主审官员留点体面,但此时业已时过境迁。皇帝下令行取山西原问原勘官员,就已经发出了要严厉追责的信号,而会审题本将责任完全推到薛良身上,只能换来皇帝的另一番痛斥:“这事屡经会问,还欠明白。三法司官不行用心推究,展转支调。见今原问各官俱在,不一一审究各人真情,却将薛良为首,意欲以一良当罪,好生无理。”
到八月初五日,皇帝下旨全面更换主审官员,由礼部右侍郎桂萼署掌刑部、兵部左侍郎张璁署掌都察院、少詹事方献夫署掌大理寺印信。这三人是在大礼议中助力皇帝取得胜利的最大功臣,也是此时皇帝最为信任的心腹宠臣。皇帝命令他们会同文武多官,将颜颐寿、江潮等一干官员与薛良等一干犯人,“仍在午门前用刑推究,果决的确情由来说”。原来的主审官员,瞬间变成阶下之囚,与已被他们判定诬告的薛良一同受审;而坐在审判席上的官员们,除三法司堂上官等少数官员外,依然是原来的那些老面孔。这恐怕是明代司法史上最为荒诞的场景之一了。
五、借机打压:最后审判中的法律与政治
如上所述,第五次会审已确认薛良是挟仇诬告,所以桂萼等的审理目标,并非如很多论者所认为的那样是替张寅翻案,而是要证明山西再审官员“故入人死罪”。《大明律》中有“官司出入人罪”条,其情形分为两种:一是“故出入人罪”,对此处罚很重,如故入人罪致死者,亦要坐以死罪;二是“失出入人罪”,对此处罚大为减轻,如失于人者可减三等,若囚未决还可再减一等。如遇常赦,“失出入人罪”者均可赦免,而“故出人人罪”者不可原肴。第五次会审既已确认张寅冤枉,相关官员均有过失,就应依照“失出入人罪”拟罪,但会审题本却把罪责均归于薛良诬告,进一步激怒了皇帝。不过,如果认可第五次会审结论,相关官员虽应治罪,但刑罚都很轻微,这肯定是皇帝和桂萼他们不能接受的,所以桂萼等人通过会审,必须证明山西再审官员是“故入人罪”而非“失入人罪”,从而名正言顺地给予他们并连带给予颜颐寿等会审主审官员以及上疏弹劾郭勋的刘琦等人以相应的处罚。在他们会审后的题本中,此案果然被描述成为陷害郭勋而人为制造的一大错案,那些将张寅与李福达和李五关联起来的关键证据都是故意作伪的结果。
指证张寅是李福达的关键证人有两个,即韩良相和李景全。但经桂萼等审讯,韩良相根本就不知道张寅是李福达,他之所以这样说,是受到山西布政司承差胡针的指使。胡针听说韩良相在北京与张寅相识,便指使韩良相诬证张寅,山西布政使李璋也威胁他说:“你不要说他是张寅,只说他是李福达……你是这们说,我便赏你。若不是这们说,我便将你与张寅一般夹打问罪。”他只好捏造了李福达侄李俊、李二、李三向他密说等项虚情。至于李景全,则更加荒唐,他称自己根本就不是李景全,而是孟县贫民周全。先年周全流落在忻县,被与李钺同村异户的李道中收养牧马,改名李时通。弘治二年李钺谋反时,官府捉拿其侄李景全等人,误将周全混拿,送到代州监禁一夜,审明系异姓后释放。后来周全流落在定襄县卖柴,胡针与其相识,听他说过李钺、李景全的事情。张寅案发后,胡针指使韩良相将周全诬作李景全,周全被捕后受刑不过,只得承认,捏造先年曾与李福达一同坐监等情。
指证张寅是李五的证人中,只有来自陕西洛川和鄜州的石文举等人见过李五,他们能够从穿戴相同的十几人中立即把张寅识认出来,显然属于极具说服力的铁证。但据桂萼等人审讯,这中间实际上另有玄机:早在正德十六年,鄜州知州刘永振风闻李五改名张寅,逃在洛川县典史魏恭原籍住坐,便票告孙兵备,孙兵备吩咐魏恭访拿。魏恭“写书一纸”,于嘉靖元年二月内,差皂隶张仓同原识李五的市民石文举回籍,由其子魏相引领石文举前去府城张寅家内看认,张大礼因与魏相素相熟识,邀请在楼上酒饭款待,张寅一同在席。事后石文举说明张寅不是李五,魏恭也将此情况回复了孙兵备。到嘉靖五年,山西行文陕西查找认识李五之人,鄜州和洛川县共查拘82人,知州杜蕙拣选能说会道者石文举等15人,差魏恭押解前去山西。魏恭禀说:“日前孙兵备曾着我差石文举前去认过张寅不是李五,如今不好再着他去。”杜蕙却吩咐大家:“如今山西事已成了,正好叫石文举去,是也说是,不是也说是。”所以到山西识认时,石文举一到堂上就把张寅扯出,其他14人也随声附和。
根据审讯所获证据,桂萼等人认定这桩错案的成因,除少数官员是疏忽失职外,其他人均属有意罗织诬陷。于是他们依据律条对相关人员提出量刑建议,并指出其中部分人“情重律轻”(即犯罪性质较重而法律规定的刑罚较轻)。因涉案人数众多,这里只摘列一些主要人物的罪名和量刑:(1)举报人薛良,犯“诬告人因而致死随行有服亲属绞罪”,秋后处决。(2)具体负责山西再审的巡按御史马录、布政使李璋、按察使李珏、按察司金事章伦、署都指挥金事马豸,犯“官司故入人死罪”,囚未决,听减一等,准徒四年,例该运炭;五人均属情重律轻。(3)负责会审的都察院左都御史聂贤,大理寺左少卿徐文华以及刑部尚书颜颐寿、左侍郎王启,都察院右都御史刘文庄,大理寺卿汤沐、右少卿顾怭、左寺丞汪渊,犯“奉制推按问事报上不以实事、重者以故入人死罪论”,囚未决,听减一等,准徒四年,例该运炭;其中聂贤、徐文华属于情重律轻。(4)上疏弹劾郭勋的给事中刘琦、程辂、王科、沈汉、秦祐,犯“比依风宪官挟私弹事不实、罪亦如诬告人死罪”,未决,准徒四年,例该运炭;其中最先上疏的刘琦属于情重律轻。(5)关键证人韩良相、石文举,犯“鞫囚而证佐之人故行诬证致罪有出入者减犯人死罪二等”,杖一百,徒三年,例该递回原籍服役;二人均属情重律轻。(6)负有复核责任的原山西巡抚江潮,犯“官司断罪失于入者减犯人死罪三等”,未决,又减一等,杖八十,徒二年,例该运炭;亦属情重律轻。所谓“例该运炭”,即根据条例规定,替官府运输水和炭以赎免杖、徒实刑。
题本上呈后,皇帝批准了对多数官员的量刑建议,但加重了对山西再审官员们的惩罚。其中马录是首犯,皇帝认为他“志在报复,故意杀人,情犯深重”,要求“从重议拟来说”,实际是想以“奸党”坐马录死罪。《大明律》中确有“奸党”一条,其中规定:“凡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斩”;“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法律,听从上司官主使出入人罪者,罪亦如之”。桂萼等讨论后认为:“若拟以奸党之条,则太重;拟以故入人死罪未决之条,则太轻。故在马录,相应处以烟瘴地面永远充军,遇赦不宥,是得刑之当也。”他们还向皇帝解释说:“必就马录死地,罪止一身而已;永远充军,则其祸及子孙矣。如此,则马录虽生无生,不死犹死。”但皇帝仍不甘心,谕大学士杨一清等曰:“马录首事害人,罪有所归。与其僇及后世,不若诛及其身,以从《舜典》‘罚弗及嗣’之意。”杨一清等劝谏说:“录无当死之罪,律无可拟之条。若法外用刑,人无所措手足矣。”皇帝勉强接受,下旨说:“马录情犯深重,你每既这等说,发广西南丹卫永远充军,遇赦不宥,但逃杀了。”山西三司长官李璋、李珏、章伦、马豸等也被认为“阿附巡按,连结三司,杀人媚人,情犯亦重”,改为“发边远卫分充军,遇赦不宥,但逃杀了”。此外,根据其他资料,大理寺少卿徐文华,御史程启充,给事中刘琦、张逵等也被从重谪戍。
自明代以来,大多数论者都认为桂萼等阿旨翻案,对其会审当然也持完全否定的态度。比如隆庆初庞尚鹏上疏抨击说:“至于大学士桂萼、张璁等,时以三法司被逮缺官,奉命典狱,彼皆心膂大臣也,一言悟主,动若转圜。乃观望扶同,窜易原案,甘犯天下之清议而不恤,使国是淆乱,人心危惧。载笔特书,不免为清朝之玷。祸端浸长,谁任其辜?似应追论前愆,以明弼直之责。”笔者在细致阅读终审题本后,看法与庞尚鹏有所不同,感觉桂萼等主持的会审,将政治与法律纠缠在一起,既有厘清案情的一面,又有打击报复的一面,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为便于辨析评论,笔者觉得可以把此案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张寅谋反案”,二是“官员责任案”。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时间已经过去数百年,留存下来的资料又十分有限,要想完全还原案件“真相”恐怕已不可能,故笔者的分析判断是从“法律事实”着眼,即证据之间要能够自洽且与情理不相矛盾。
首先看“张寅谋反案”。就审判质量而言,山西再审与颜颐寿主持的会审,确实过于草率,证人证言之间存在的诸多矛盾,比如本文前面提到的张寅年龄、妻子姓氏、在同戈镇置产时间等问题,他们一概忽略不提,但如果不能通过查勘排除这些疑点或者作出合理解释,显然就存在着将几个身份不同的人牵合混捏为同一个人的可能性,根本无法证明张寅是李福达和李五。李文凤《月山丛谈》中言:“(马)录既得罪久,人有问张寅是否李福达,录曰:‘彼时匆匆,只据人说是李福达,然未知果是否也。’”此说未知真伪,但就山西再审依据的“法律事实”而言,确实只能得出“未知果是否”的结论。相比而言,桂萼等主持的会审更加细致,不仅通过比对前后文卷发现相关矛盾,还通过讯问相关人员做了一些调查。比如杜文住承认其姐夫叫李福达,但不承认张寅是其姐夫,这点还好解释,因为张寅可能本来就不是李福达;但崞县清军底册记载李福达妻子姓张而非姓杜,这点颇令人困惑,经进一步讯问,杜文住称其姐夫因盗砍山林被充军时他11岁,推算当在成化二十年(1484年),与弘治二年被充军山丹卫的李福达对应不上,桂萼等遂断定这分别是两个李福达。这种细节对于能否翻案作用不大,似乎用不着故意编造。无论如何,桂萼等提出了一个表面看来颇具合理性的解释,而此前会审对此从未究问。
当然,主要证人全部翻案,这点确实也令人奇怪,显然存在着诱供甚至逼供的可能性。像魏恭先曾派遣石文举到山西辨认过张寅是否李五,这个情节就太过离奇,令人不敢相信。如按石文举等的说法,李五正德元年(1506年)不知去向,到嘉靖五年已有20年,确实存在“误认”的可能性。事实上,有些翻供就连桂萼等也不敢贸然相信,如李景全招称自己实为周全,桂萼等认为“无的确证佐”,建议将其递回原籍官司查明。然而其中有些翻供,虽然我们无法判断真假,但确实也有一定的合理性。比如韩良相所说的李福达三个堂侄,官府始终没有找到,所以这项证词全无佐证,是实有其事还是胡编乱造,确实无法判明。即便有此三人,李福达充军时,他们应当尚未出生或很幼小,此后似乎也无缘见面,他们如何确认张寅就是李福达,不免令人感到奇怪。而且韩良相供词确有信日雌黄之处:他声称自己起取张寅帽子看是秃子,“后小的恐他害了性命,告病回去”,据此当早于张寅离开北京。但从相关题本可知,张寅正德十六年上纳指挥使不久即返回山西,而韩良相是在嘉靖三年四月内“给引回家养病”。韩良相离京须请假并申领路引,具体时间不难查清,此前各审并未查究此事,便全盘采信了其证词。
再看“官员责任案”。皇帝指令桂萼等再审此案时,明确要求“用刑推究”,桂萼等对这些官员恐怕也不会客气,当然程度上会有轻重之别。据说颜颐寿素来看不起张璁、桂萼,他们便借此报仇,“乃命拶之,且笑谓之曰:‘汝今日服未?’颜不胜楚毒,叩头抢地曰:‘爷饶我!’时京师为《十可笑》之谣,其一曰:‘某可笑,侍郎拶得尚书叫’”。桂萼等会审题本中说:“薛良等四十七名各招同,张寅等三十名口各供同。”“招同”47人中,除原告薛良及18名证人外,其余28名均为官员,如果不使用刑讯手段,很难相信这么多官员会全部自动认罪。细阅终审题本,在确定相关官员的责任性质时,也是尽量往主观故意上拉扯,有些说法令人颇感可疑,比如关于鄜州知州杜蕙指使石文举等做伪证、山西布政使李璋威胁韩良相诬陷张寅等,都缺乏相应的佐证材料,不应当作为“法律事实”采用。在这种情况下,对很多人的量刑本来就已罚过其罪,而皇帝还嫌处罚太轻,竟然将山西再审主要官员都“发边远卫分充军”,其中马录还是永远充军,子孙后代皆受牵累,这显然更属于滥用刑罚了。沈德符曾评论说:“按福达事,本不必究论真伪。当其时,君相作主,昭雪郭勋。明旨既颁,且屈帝尊面鞫,以杨一清力谏,讯狱非天子事,乃止。命三幸臣分掌三法司,正如于谦逆状,徐(有贞)、石(亨)辈证之足矣。尚哓哓称冤,愚哉!”就“官员责任案”这个层面来看,沈氏所论是比较确当的,皇帝和桂萼等确实把案件审理变成了打击异己、震慑朝臣的手段。
尽管是出于政治目的打击对立面,桂萼等拟刑时,还是需要依据律条,斟酌情理,让人看起来显得平正公允。以三法司官员来说,会审时一直以刑部尚书颜颐寿为主,但桂萼等在拟刑时,虽然将颜颐寿与左都御史聂贤、大理寺少卿徐文华均定为“准徒四年,例该运炭”,但又特别说明聂贤、徐文华二人“情重律轻”。这是因为三法司职能有所差异,“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若发生错案,院、寺责任稍重。在大礼议中,颜颐寿、徐文华都多次上疏表明反对态度,徐文华还倡导廷臣伏阙哭谏,而聂贤因在地方任职,并未涉入其中。所以三人后来的结局颇为不同:五年后聂贤起为工部尚书,改刑部尚书,死后谥荣襄;颜颐寿罢职家居,终身未被起用;徐文华则被责“阿附御史杀人,遣戍辽阳”。到嘉靖十六年(1537年),以皇子诞生大赦天下,因李福达案被谪戍者“俱释还”,唯独马录不赦,最终死于戍所。
六、结论
嘉靖初年的大礼议,在朝臣之间产生了很大的对立情绪,许多原本不相干的事件往往也被扯入政争之中,司法当然也不可能独善其身。李福达案原本只是一桩发生在地方上的讦告案,但因议礼重臣郭勋的偶然介入,竟突然与朝廷政争交织纠缠起来,而其最终结局恐怕也出乎大多数官员的预料。
在当时的政治生态中,出现此类事件并不奇怪,与其类似的还有“李鉴案”“陈洸案”“张福案”等,论者也常将这些案件连类并举。笔者认为,从政治角度观察,这些案件的确并无不同,都是皇权强力介入司法并最终推翻了原来的判决。但从法律角度观察,李福达案与其他几个案件又明显有异:其他几个案件的证据比较确凿,原判并无明显问题,最终的改判使行劫杀人的长沙豪民李鉴、居乡不法的官员陈洸、弑母并诬陷邻居的北京市民张福减轻或逃脱了应得的惩罚;而在李福达案中,证明张寅是李福达和李五的“法律事实”存在诸多抵牾,本来就不应当将张寅按照谋反律处以凌迟极刑,所以推翻原判并无问题,有问题的是皇帝和桂萼等人借机打击政治上的对立面。徐学谟评论此案云:“是役也,因大礼而成大狱。郭勋武夫,辄以议礼而受上宠信,颇骄态无忌,目无旁人。如争文武两宴,虽其所执为是,而士大夫已侧目之矣。马录本非相知,何得以张寅事为嘱?而录又识事浅,遂欲摭拾张寅以倾勋。而内外雷同,群然党护,互相影射,无一指实,而坐人以谋反,忽改而为妖言。萼之狱词,颇详而核。然以报复阑及无辜,一时窜迹,朝堂几空。虽惟辟作威,无乃将顺之过乎?”笔者过去读这段话,怀疑其对桂萼有所偏袒;现在对此案的来龙去脉做了梳理和复盘,感觉确为平允之论。
李福达案的终审,并不意味着尘埃落定,此后虽然“举朝不直萼等”,但“以寅、福达姓名错互,亦或疑之”。数十年后,事情忽然有了新转折。隆庆二年(1568年)九月,庞尚鹏受命清理九边屯田,不久上疏重提李福达案。他说:“复闻嘉靖四十五年四川妖贼蔡伯贯反逆就擒,状招以山西李同为师,即李午之孙也,传习白莲教,自言为大唐子孙,当出世安民,结谋倡乱,煽惑人心。随该四川抚按移文山西,捕李同下狱,反复按问,佐验甚明,称李大仁、李大礼,皆号为祖师。查刊刻《大狱录》姓名来历,一一相同。则李午以妖术传家,世为逆贼,别无可疑。”值得注意的是,明世宗死后,首辅徐阶大力纠正先朝秕政,“凡先帝所去大礼大狱得罪诸臣悉起用之,不次起擢,立至公卿,其死者悉有赠荫”。庞尚鹏奏呈此疏,或许是受到这种政治气氛的影响。笔者多方检寻,尚未发现关于李同口供之其他史源,后来谈及此事者,应当都是根据庞尚鹏奏疏,很多人由此得出“福达狱始明”之类的判断。
庞尚鹏在奏疏开篇称自己“自为书生时读嘉靖初年《钦明大狱录》”,但观其所述基本情况,如“李午系山西太原府五台县人,本逆贼李钺之侄”,“数被韩良相等诘其罪,悉夤缘脱免,已而巡按山西监察御史马录捕治之”百百,皆明显错谬,当是得自社会上的传闻,所以笔者对他是否真的查核过“《大狱录》姓名来历”深感怀疑。山西相关衙门是在何时逮捕审讯李同,庞尚鹏转述的李同口供是否与原招相同,这些都已无从查勘;其疏虽奉“法司知道”之旨,但法司并未根据这条线索重新查勘李福达案。无论实际情形如何,仅凭李同这条口供,依然无法确认张寅就是李午。从情理上说,当初张寅在徐沟和太原住坐的十多年间,未被发现有任何传教惑众的迹象,在经历一场差点身磔家灭的大劫难后,张寅及其儿子业已为众所知,这种境况下却又恢复李姓,仍在山西惑众倡乱,如此以身犯险,不免令人感到有些不可思议。更何况李福达案广为人知,山西、陕西一带传播尤广,李同被捕后是否故意附会其说亦未可知。支大纶曾批评庞尚鹏此举说:“至庞尚鹏时,阅四十稔,妖寇及缙绅当事者物故几尽,又何从而讯其真伪乎?尚鹏欺死鬼之无知,徼恩典以沽名,亦足丑也。”语虽尖刻,但并非毫无道理。总而言之,判断张寅是否李福达和李五,只能以当时的审勘资料为基础,不能根据各种传闻揣测臆断。就当时官府展示的“法律事实”而言,还远远达不到确证的程度。
透过李福达案这个窗口,可以看到当时政治和法律方面的一些特点和问题。其一,在强大的皇权面前,司法很难保持其独立性。中国很早就形成了皇权至上的制度和观念,经过明太祖的经营改造,专制极权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明世宗的性格与明太祖有些类似,为人刚愎自用,着力加强皇权,而深度介入司法正是其强权立威的手段之一,以致多次出现强力干预司法审判的事件,给当时以及此后的政治生态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正如沈德符所评论的:“自是主上蔑视臣工,动出中旨定狱,罗织渐密,告讦繁兴。”其二,明朝以科举取士,临民行政的各级官员,包括司法机构的官员,大多并不具备相应的法律技能,审理案件时也容易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从李福达案相关题本看,审勘技术确实比较粗糙,许多明显的疑点并未受到关注并予以厘清。至于中央层面的会审,虽然参与官员众多,但多数只是摆设,皇帝曾批评说:“张寅事情,屡着多官会审,他每武臣及各衙门官,不肯出言公问。”实际上,审理案件是一项高度技术性的工作,参与会审的官员大多缺乏法律素养,又不了解案情细节,确实难以提出有价值的问题。其三,明代言路之活跃,在中国历史上是一个非常显眼的现象,其中展现的直言敢谏的气节着实令人敬佩。但是,经常化的言论过激又往往会加重政治纷争和危机。赵翼曾梳理明代言路风气之变化,认为“自洪武以至成化、弘治间,朝廷风气淳实,建言者多出好恶之公,辨是非之正,不尽以矫激相尚也。正德、嘉靖之间,渐多以意气用事”。言路的“意气用事”,在李福达案中体现得淋漓尽致:山西再审尚在进行,言路就已先定其罪;郭勋不过写信嘱托,言路必欲坐以谋逆。此后这种风气愈演愈烈,最终导致“是非蜂起,叫呶蹲沓,以至于亡”。可以说,李福达案曲折离奇的过程,正是上述政治生态和法律文化相互作用的结果。
作者为北京行政学院校刊编辑部研究员;原文载《史学月刊》2020年第8期,注释从略;文章转载自“史学月刊”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