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慈善家“约翰·洛克菲勒”曾说过,“自作聪明的人是傻瓜,做傻的人才是真聪明。”很多自以为是的“聪明人”,往往会因为卖弄小聪明而吃了大亏,这种人实质上应该算是傻瓜。正如一句谚语所说:“玩弄法律”不是精明 “逃避执行”不是担当 。
妄图玩弄法律以彰显聪明者,到头来难逃法律的制裁。广东省广州市的吴某就用自己的切身案例说明了这个道理,他在收到法院传票后故意拒收,可以拖延时间。结果最后受到了当地法院的严惩,被处罚10万元罚款。
2016年10月,广东省广州市珠海区法院受理了一桩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不负责,被告吴某借了原告陈先生一笔钱,拖欠时间甚久不愿归还。陈先生一气之下将吴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帮自己做主。
按理来说这种案件很快就能结案,可从2016年10月开始,一直到2018年法院都没能下达一审判决。这到底是怎么回事?难道这桩纠纷案另有隐情?
其实之所以案子拖得如此久,是因为一个人缺席了庭审。这个人就是被告吴某,吴某深知自己理亏,如果对峙法庭必然会败诉。于是他选择了一个自以为很聪明的方式来逃避庭审,那就是拒收法院传票。
在吴某看来,只要自己和法院打太极,拒收法院传票,到时候就能以没有收到传票为由,不出席庭审。时间一久,连法院都拿自己没办法。实施上吴某的小聪明的确奏效了,因为他的拒收,导致这桩纠纷案拖延了一年半之久。
但这并不意味着吴某能够逃避法律的追究,他的行为只能算饮鸩止渴,虽然暂时不需要偿还欠款,但从长远角度来看,不仅于还款于事无补,还构成了违法,严重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浪费了司法资源。
因此法院对玩弄法律的吴某,做出了相应的处罚。针对吴某在完全知悉本案的情况下,采取“拒应诉”“拒收邮”等一系列方式逃避送达、拖延诉讼的行为,法院决定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
罚款只是针对吴某拒收法律传票行为的惩罚,在交了罚款之后,吴某还是要作为被告出席庭审,并偿还自己欠陈先生的所有欠款和利息。如果吴某依旧不知悔改,继续拒收法院传票,那么等待他的将会是更加严厉的处罚,不局限于罚款,还有可能拘留。
法院传票是指由原告准备、由法庭下达的用来通知答辩人其被起诉信息的法定文件。也是法院庭审不可或缺的重要文件,如果原告和被告双方没有收到法院传票,他们可以选择不出席庭审。
案例中的吴某正是抱着这种心思,企图拒收传票,以此来对抗法院的公正判决。在现实中,除了故意拒收之外,几乎不可能出现其他情况导致原告和被告没收到传票。
因为法院邮寄的传票会载明受传唤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地址,传唤的事由,到案的时间、地点及其他有关事项等。如果没有签收传票,可能会对之后的诉讼产生影响。法院在寄出传票时,会考虑到发生的各种意外,务法确保传票及时送到原告和被告双方的手中。
回到最初的问题,如果作为原告或被告,拒收法院传票会有什么后果?对此我国法律对不同情况做出了不同的规定。
案例中吴某的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被告如果拒收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以缺席判决论,法院可以依法拘传到庭。。
可以看到拒收传票并没有罚款处罚,最多只是属于缺席判决,法院可以依法拘传到庭,但没有明确指出可以罚款。为什么海珠区人民法院要对吴某处以10万元的罚款,难道法院的处罚并不合法?
事实上,海珠区人民法院罚款的理由,并不是吴某拒收法院传票,而是吴某拒收法院传票导致妨碍司法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有三种。
其中第一种就是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第二种是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第三种是妨害人民法院调查证据、阻碍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职务、破坏诉讼正常进行等行为。
很显然,吴某经传票传唤,却以各种理由拒收传票,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严重妨碍了法院进行公正审判。虽然还不构成妨害司法罪,但也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法院可以对个人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拘留15日以下。
不难看出,法院虽然对吴某处以了最高程度的罚款,但却并没有进行拘留。这也是希望吴某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及时签收法院传票,出席法院庭审。否则等待他的,可就是15日以下的拘留。
这样的结果让很多网友大快人心,作为一个欠钱不还的老赖,吴某一直在卖弄自己的小聪明,可惜他聪明反被聪明误,自以为只要拒收传票,法院就拿他没办法。殊不知我国有一套完整的法律在等着他,任何试图玩弄法律的人,最后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