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北京玖某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搭建融资业务平台,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牟利,违反了《商业银行法》《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银保监发〔2018〕10号”《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破坏了金融市场的稳定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此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北京恒某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全程参与上述资金融通过程,其受让的债权亦不具有合法性。
主要内容:复议申请人北京恒某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4执155号执行裁定,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依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于2018年4月16日发布的“银保监发〔2018〕10号”《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第3条、第4条、第5条之规定,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对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应予严厉打击。
本案中,北京玖某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搭建融资业务平台,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牟利,违反了《商业银行法》《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上述《通知》的规定,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破坏了金融市场的稳定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此行为不具有合法性,恒某公司全程参与上述资金融通过程,其受让的债权亦不具有合法性,人民法院无法予以执行,商丘中院裁定驳回恒某公司的仲裁裁决执行申请,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综上,恒某公司的复议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遂作出(2020)豫执复333号执行裁定,驳回复议申请人北京恒某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4执155号执行裁定。
案例启示:目前,法院在审理借贷纠纷案件的过程中,普遍遵循一套严密的审查体系,通过对出借资金
(一)借款人要提高警觉,注意对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的审阅,在发现适用仲裁时可及时主张改为诉讼,在对方不同意更改时考虑放弃签订合同,另寻其他合法依规的借款渠道,遭遇仲裁程序的应当积极参与仲裁,被枉法仲裁的应当勇于揭露,依法、及时控告:
(二)仲裁机构人员也应提升自身业务技能,恪守职业道德,在仲裁过程中做到尽职、尽责,避免枉法仲裁,注意对非法放贷、“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风险的识别与防范;
(三)同时,监管部门应对仲裁机构及其人员严格管理,做到早警示,早发现,早惩治,依法应当移交给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的,不姑息,不袒护,早移交。
故,李大贺律师完全赞同、支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豫执复333号执行裁定,对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4执155号执行裁定也表示赞同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