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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该债务人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

2、债务人未被宣告破产,强制措施顺位按原顺位恢复。


裁判实例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案号:(2019)粤执复100号

案件索引: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深圳市分公司、招商银行股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规则

本院认为,华融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宝诚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人民法院编破申字号立案后,需经实质审查才能判断是否受理破产清算申请,若不符合法定条件,人民法院可裁定不予受理。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关于中止执行程序的前提条件,应理解为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受理申请人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的民事裁定之后,而不是人民法院编破申字号立案审查之时。本案而言,深圳中院在裁定受理华融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之前,已将被执行人宝诚公司被查封房产拍卖并已经将被控制的财产处分完毕,并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华融公司要求中止执行并将执行款移交破产管理人依法重新分配的主张,属其对法律的理解有误。


再次,如前所述,深圳中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与宝诚公司一案过程中,并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华融公司以提出破产清算申请执行法院未中止执行为由主张程序违法,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深圳中院(2018)粤03执异17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复议申请人华融公司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深圳市分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执异17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杨明哲

审 判 员:李焱辉

审 判 员:张 磊

二O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黄健军

书 记 员:陈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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