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最怕牵扯到金钱利益,稍有不慎轻则伤害彼此之间的感情,重则闹上法庭甚至成为仇人。可朋友之间借钱是常事,很多人为了不伤害朋友的感情,又看重自己的面子,在朋友借钱时往往不好意思拒绝。
但在现实生活当中,有很多情况是“借钱容易还钱难”,不还钱的人也大有人在,最终导致双方因为钱财闹得不欢而散,伤害彼此的感情。
当然,也有一些人提前还钱,却遭到了不合理对待的状况。大部分情况都是借钱不还让债主着急,可现在成了借钱的人提前还钱却反被债主坑,这是怎么回事?
今天我们就来谈一谈,借款人提前还款怎么对待,利息又如何计算?
常某把钱提前还给了哈某,可对方却要求他支付全部的利息,即使是还钱之后也要支付,这让常某很不乐意。2018年6月10日常某的事业出现了一些问题,生意需要资金来进行周转,于是便向哈某借款100万元。
哈某得知此情况后,同意把钱借给他,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00万元,借款月利率为2%,借款期限为6个月,哈某随即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常某转账100万元。
之后常某的生意比预想的要好,还未到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就有能力还钱了。在2018年10月10日,常某向哈某偿还借款100万元,并且支付了利息80000元。
可是,哈某认为借款合同上所约定的期限为六个月,那么利益也应该是六个月的利息,常某应该再向其支付利息40000元。
面对常某的请求哈某自然不能答应,我们约定的利息本来就是应该在借款期间才需要支付的,现在我已经把钱还给你了,自然不需要支付剩下的利息。
双方各执一词,为了这点钱财利益彼此都很不愉快。而哈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把常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决哈某按照借款合同上的期限支付利息。
法院经过审理之后认为,本案最大的争议在于常某还款之后,应不应该按照借款合同上的借款期限来支付利息。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双方没有另作约定的情况下,如果借款人提前还款应该按照实际的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即使是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未到,但这笔钱已经归还,就不用再支付还完钱以后的利息。最终人民法院判决常某不需要再向哈某支付利息40000元,对哈某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知,在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情况下,利息只需要按照实际的借款期间来计算,如果已经还款就不用支付剩下的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七条规定: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上述案例中常某向哈某借款1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并且约定好了利息和借款期限。不过,在借款期限未到期时,哈某提前返还了这笔借款,并支付了相应的利息。
对此哈某并不乐意,他认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好的借款期限来支付利息,于是要求常某再向其支付利息40000元,根据此条法律法规,哈某的请求显然是不合理不合法的。
当初双方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并没有对提前还款利息如何计算这个问题另作约定,从2018年6月10日借款之日到2018年10月10日常某还款一共是四个月。
也就是说,常某一共只需要按照实际的借款期间支付相应的四个月利息,哈某请求常某再额外支付两个月的利息,是不合乎法律规定的做法。
现实生活当中,我们遇到的大部分情况为借钱不还,当遇到对方不还钱的情况时又该怎么办呢?“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就是这个道理,既然借了别人的钱,就应该按时足额归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返还借款的期限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面对不还款的情况,首先要及时和对方进行沟通交流,询问清楚对方是什么情况,如果对方确实是生活有困难还没有能力偿还借款,可以在合理的范围之内与对方约定延期还款。
其次可以和对方签订分期还款的协议,在一定程度上理解对方的难处,使得事情能够顺利得到解决。最后如果对方是恶意欠款、不想还钱,就要采取合适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可以和对方进行沟通交流,催促其尽快还款,如果对方还是不还钱必要时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保障自己的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方还钱并且支付逾期的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的责任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总的来说,面对不还钱的情况,要采用合理合法的方式催促对方还钱,不要让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
多少人为了财产的问题闹的不可开交,影响彼此感情的同时,也给对方带来了伤害。我们不要为了钱财利益而伤害了朋友之间的友谊,也不应该为了金钱利益而蒙蔽自己的双眼,要知道感情比金钱来的更加珍贵。
一些人把钱财利益看得比人与人的真诚友谊还重要,殊不知友谊才是最难能可贵的,面对钱财、诱惑要理智的去对待,只有这样才能让社会变得更加和谐美好,人与人之间的感情才会更加珍贵可靠。
对于此事,你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呢?
参考文献:《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