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投资后撤出打借条,合伙关系能否专为借款关系?要结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论述,即是否经过清算、达成清算协议。不可一概而论,下面是本律师代理的一起被告案件,对方以民间借贷起诉,但是最终被法院驳回,认为不构成转化为民间借贷,仍然是合伙关系。
答辩人认为,本案不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原被告之间没有进行清算,原告依据借条起诉依法无据,原告的陈述与事实相悖。具体内容如下:
一、原告所述的转给被告xx元借款/投资款没有事实依据。原告依据其本人及其丈夫xx向被告转账的金额中包含了多项资金内容,包括原告的投资款、原告自己购买家电的购货款、原告代为垫付的案外人购买家电的部分购货款、原被告之间人情来往款项等各项资金,本案中,原告简单的将所有转账流水直接累加作为借款/投资款,严重违背了客观事实。
二、本案不属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虽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但是该借条并没有形成真正的民间借贷关系,原告也没有实际出借xx万元,即没有发生民间借贷的事实,原告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起诉有悖事实和法律,依法不能成立。
三、原被告之间的合伙投资关系没有进行清算。通过聊天记录可见,原被告之间有合伙事宜,截至xx双方才因为合伙关系产生分歧,并非诉状中所描述的于2021年xx进行了清算。原告方于2021年12月xx自行清算的金额为xx万元,并向被告方发信息进行了通知说尚欠xx万元。该金额也只是原告方单方清算,被告认为即便清算,也应扣除被告方实际偿还的金额以及原告方购买的xx货款。xx
综上,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