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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新闻资讯:亳州民间借贷纠纷怎么解决,亳州市谯城区张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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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

(2019)皖1602执1513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

张掺掺

性别

年龄

32

身份证号

87****1840

住址

安徽省王皮溜镇王小庙行政村后薛庄

执行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被告张进步、张掺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卞更代为清偿的贷款4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8.0475%计算自2017年2月1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415元,由被告张进步、张掺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负责人电话

0558-5111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