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
(2019)皖1602执1513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
张掺掺
性别
女
年龄
32
身份证号
87****1840
住址
安徽省王皮溜镇王小庙行政村后薛庄
执行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被告张进步、张掺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卞更代为清偿的贷款4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8.0475%计算自2017年2月1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415元,由被告张进步、张掺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负责人电话
0558-5111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