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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普及一下工程借贷纠纷案件怎么举证,民间借贷举证期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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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举证责任的概念及民间借贷纠纷举证责任的分配

1.举证责任的概念

  • 举证责任是指诉讼中的主张方应当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也就是“谁主张,谁举证”,若诉讼终结时根据全案证据仍不能判明当事人主张事实的真伪,则由主张方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这就是“举证不能则败诉”。
  • 举证责任这个概念包括行为意义的举证责任(客观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的举证责任(主观举证责任),行为意义举证责任规范当事人,结果意义举证责任规则虽然叫举证责任规则,但实质上是裁判者的认定案件事实的规则。


2.民间借贷纠纷的举证责任

借贷款项实际交付真伪不明时的举证责任分配

  • 法院判决,会以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借款本金数额。
  • 法官的思路是,初步判断出借人主张的借款事实是否具有不可排除的合理怀疑,存在合理怀疑时,会要求出借人进一步举证。
  • 债券凭证载明的大部分款项通过银行转账而其余部分款项以现金交付且无其他证据印证的,人民法院应该要求出借人补强证据,以排除合理怀疑。如果出借人不能证明与债权凭证载明数额的差额与现金交付事实的,该部分诉讼请求就不会得到支持。

二、关于未约定借款利率或借款利率约定不明时,发生争议如何处理

1.法律依据及例外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例外:借款人有规律地向出借人支付利息,出借人也实际收取利息的,就不能认为没有约定利息。 这种情况视为双方对利息约定的补充。

没有约定利息仅是借款期限内的无息,借款人如果逾期未偿还借款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

2.逾期利息计算时间问题

若有明确约定的还款期限,自逾期之日起要求支付;

若没有还款期限,自主张之日起要求支付,但是债权人通常对起诉之前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行为很难举证,如果可以举证证明经催告,但是借款人仍不偿还,可自催告之日起计算利息。(法院起诉视为催告)

3.逾期利息计算方法问题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息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3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文字整理:郭胖儿


插图设计:郭胖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