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举证责任的概念及民间借贷纠纷举证责任的分配
1.举证责任的概念
2.民间借贷纠纷的举证责任
借贷款项实际交付真伪不明时的举证责任分配
二、关于未约定借款利率或借款利率约定不明时,发生争议如何处理
1.法律依据及例外情况
例外:借款人有规律地向出借人支付利息,出借人也实际收取利息的,就不能认为没有约定利息。 这种情况视为双方对利息约定的补充。
没有约定利息仅是借款期限内的无息,借款人如果逾期未偿还借款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
2.逾期利息计算时间问题
若有明确约定的还款期限,自逾期之日起要求支付;
若没有还款期限,自主张之日起要求支付,但是债权人通常对起诉之前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行为很难举证,如果可以举证证明经催告,但是借款人仍不偿还,可自催告之日起计算利息。(法院起诉视为催告)
3.逾期利息计算方法问题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息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3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文字整理:郭胖儿
插图设计:郭胖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