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虽然一般纠纷的起诉原则遵循是原告就被告,但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因原告诉请是要求对方返还借款,因此原告为接受货币一方,即原告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双方没有约定管辖的情况下,原告可在其住所地起诉,而法律规定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现状:
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为了方便,原告一般会选择在其住所地管辖,如果在上班的城市办理了居住证,往往以居住证作为经常居住地的管辖权依据,向原告居住证所在地法院起诉。因为居住证的存在使得在上海工作的异乡人能享受到一些福利,大部分人是积极且愿意办理居住证的,但其实办理居住证的关键在于房东是否配合。如果房东不愿意配合,但居住证还是需要办理,加上工作变动等各种原因,容易出现实际经常居住地和居住证所在地址不一致的情况。
这时原告起诉就面临一个困境,如果向居住证所在地起诉,被告可能会提管辖权异议,导致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至被告住所地审理;如果向实际经常居住地起诉,其与居住证记载不一致,且还需要实际居住地居委会配合开具居住证明。即便居委会开出居住证明,其实际经常居住地法院也受理了,被告也可能提管辖权异议,这时就看法院如何认定居住证明与居住证之间的冲突问题了,如果法院以实际为准,可能会驳回被告的管辖权异议;如果法院认为原告没有经常居住地,可能会支持被告的管辖权异议。
无论如何,只要对方提管辖权异议,主动权都在对方手里。
建议:
这时,律师需要评估一下双方的情况,一般来说,民间借贷都是因为朋友关系才会产生。本案中首先双方的关系是否恶化到被告有钱不还,撒泼打诨的程度,还是纠纷的争点在于数额问题;其次,被告是否知晓原告的实际住处。
一、如果争点在于数额问题且被告不存在恶意拖欠的情况;
那对方提管辖权异议的概率比较小,此时倾向于向居住地所在地起诉,因为一般情况下,居住证的证明效力强于居住证明。
二、如果被告恶意拖欠且知道原告实际住处,那需要考虑对方很可能会提管辖权异议。
1.这时原告需要积极向实际经常居住地居委会取得联系,明确是否能开具居住证明,如果能开具,建议最好在实际经常居住地起诉,并尝试将居住证转移到实际经常居住地的地址。
2.如果原告实际经常居住地的居委会不能开具居住证明,那只好去居住证地址起诉。若到时被告提管辖权异议,原告需要衡量被告住所地和原告户籍地哪个更有利于后续案件审理和执行,若被告住所地可能存在不便利的情况时,原告可能要及时撤诉,并重新在原告户籍地起诉。
总结:
无论如何,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可在经常居住地起诉的法律规定是为了方便原告提起诉讼,若原告因选择在经常居住地起诉而导致被被告跟踪、骚扰等方式提管辖权异议,那就失去了其原有的便利性。此时原告最好的选择一方面是调整起诉策略,另一方面,为避免生活不被打扰,原告可在同一法院辖区内搬家。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7月1日实施]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0〕20号,2021年1月1日实施]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2021年1月1日实施]
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