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同时具体以下2点,一是双方达成了借贷合意,二是出借人已经把借款本金交付给了借款人。而往往因为对法律法规的不了解,出借人也不懂法院是如何审查借款案件,在交付借款时也没想过会走到诉讼这步,所以因为借款人没有主动打借条,出借人也碍于面子没有要求借款人一定要打借条,导致最终纠纷发生时连最直接证明借贷关系的借条都没有。
法院受理的借款案件多种多样,有的最直接的借条和转款凭证,有的仅有转款凭证其他什么证据都没有,有的仅有借条,有的有转款凭证和微信/短信/录音等证明借款人借款过程的记录等等,胜诉案件并不要求一定要有借条和转款凭证,只要原告能证明向被告交付的款项就是借款即可。
当只有转款凭证其他什么证据都没有的情况下,法院是否会直接认定款项就是借款?因法官的裁判思维不一样,我国也不是判例法国家,所以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现法宝律师就拿2个案例分析被告出庭与不出庭可能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一、被告出庭案件:原告仅向法院提交了银行流水证明已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交付了借款,被告出庭应诉否认是借款,主张原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支付的款项是货款,法庭调查时法官询问被告是否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但被告没有提交任何证据,因此法官支持了原告关于借款的主张;
二、被告不出庭案件:原告仅向法院提交了银行流水证明已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交付了借款,被告没有出庭应诉,也没提交答辩状和任何证据材料,法官经审理认为款项性质多种多样,仅有转款凭证无法证明就是借款,在原告没有提交其他证据证明款项就是借款的情况下,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以上2个案例可以看出,被告出庭与不出庭会带来完全相反的结果,有些人以为被告不出庭就视为放弃抗辩权视为默认原告诉求那法院会支持原告的诉求,这是个误区,特别是在借款案件中,当被告不出庭时在现有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就是借款的情况下有些法官可能会直接以原告举证不能为由驳回原告的诉求。
综合分析,被告出庭时被告说明款项性质并举证证明否则法院会支持原告借款的主张,而当被告不出庭时原告就必须对主张的借款进行充分举证,但是因每个法官裁判思维不一样,所以本文分析的只是部分法官的裁判观点,对原告来说,不管何时都不要只提交转款凭证,一定要有其他证据佐证,否则风险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