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徐文俊等25人实施犯罪行为31起,违法行为20起,致1人死亡、3人重伤......
高安欧阳文明等15人实施犯罪活动35起,其中涉枪案件12起……
抚州“菜刀帮”长期称霸一方,实施违法行为数十起、非法获利达5000余万元……
以上黑社会性质组织,挑衅法律,为非作恶,已受到严惩!
江西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于4月28日在江西高院召开。
▲新闻发布会现场
新华社、法制日报、凤凰网、江西卫视等近二十家媒体记者出席
▲新闻发布会现场
发布会通报了2018年1月以来全省法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审判工作的情况,并发布十个典型案例。
截止2019年4月24日,全省法院受理一审涉黑涉恶案件为673件,审结365件,结案率为54.23%;受理二审涉黑涉恶案件为150件,审结98件,结案率为65.33%,判决人犯2828人。其中,受理黑恶势力“保护伞”案件36件39人,目前已判决5件6人。
▲新闻发布会现场
江西高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夏克勤介绍了全省法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审判工作的主要做法和成效。省法院扫黑办专职副主任陈建平,刑三庭庭长、扫黑办副主任周小军回答了记者提问
下面跟随小编的脚步一起来瞧瞧是哪十大案例吧
01
徐文俊等25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罪二审案
基本案情
2004年上半年,被告人徐文俊因不满分配,便停薪留职开始混迹于社会,并纠集同伙开设赌场抽头盈利,逐渐形成了以徐文俊为首的恶势力团伙。2005年底,徐文俊投靠了丰城市的“大罗汉”任华安(已另案判刑)并通过开设赌场、放高利贷、看赌场等方式获取非法利益。2008年6月徐文俊正式脱离任华安,自己做“老大”,将徐可等人发展为组织成员,逐渐形成以徐文俊为首的人数众多,骨干成员稳定,组织严密,层级分明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依托组织力量,使用暴力、胁迫手段进行强赌、勒赌、入股地下赌场等,攫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并用于维系组织的生存、发展、壮大。该组织为争夺势力范围,称霸一方,有组织地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赌博、开设赌场、强迫交易、非法持有枪支、故意毁坏财物、帮助毁灭证据、窝藏、容留他人吸毒等犯罪行为31起,违法行为20起,致1人死亡、3人重伤、8人轻伤、10人轻微伤,损毁财物价值5.4万余元,并插手管桩行业,在当地管桩行业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该区域的经济、社会和生活秩序。
裁判结果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窝藏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徐文俊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24人分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及罚金等。一审宣判后,徐文俊等部分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2日公开宣判,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将徐文俊死刑裁定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典型意义
以徐文俊为首的犯罪组织系典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明显。该组织除了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惯用的持刀枪等手段作案外,还采取蒙面手段作案,与其他犯罪组织相互配合作案,给被害人及其当地民众造成极大恐慌。该案的公开宣判,有力打击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切实增强了当地群众的安全感。
02
欧阳文明等15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罪二审案
基本案情
自2009年至2015年年底,通过多年的发展、演变,以被告人欧阳文明为组织者,以刘九根为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逐渐形成。该组织成员固定,层级分明,结构严密。该组织通过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开设赌场、敲诈勒索等一系列犯罪活动,奠定了在高安市新街镇及陶瓷基地一带的强势地位,控制了当地的地下赌场,并大肆开设赌场且意图垄断樟树市混凝土市场,同时控制了陶瓷基地喻家一带的地下按摩室,攫取了较大的经济利益。所获取的利益用以维持该组织的生存、发展、壮大及支持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依托手中的枪支,多次在公开场合有组织地实施犯罪活动35起,其中涉枪案件12起,造成轻伤9人,轻微伤13人,损毁车辆8辆,砸毁店面数10家,为非作恶,称霸一方。
裁判结果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基于以上事实,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欧阳文明等15人十五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和罚金刑。宣判后,欧阳文明等被告人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宜春中院经审理,于2018年2月5日作出判决,对6名被告人依法改判,对9名被告人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自中央部署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统一部署下,公开宣判的全省扫黑第一案。该组织横跨时间长达近十年,成员较多,组织层级分明,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明显,对高安市新街镇、陶瓷基地及樟树市一带的群众生产、生活及经营形成了心理强制和威慑,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了当地的生产、生活及治安秩序。该案的查处,有力保障了当地的公众安全,维护了社会正常经济秩序。
03
蔡良宾等20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罪二审案
基本案情
20世纪90年代,被告人蔡良宾初中毕业后,争强好胜,混迹于广昌。被劳动教养后,蔡良宾开始网罗、笼络同乡、当地游手好闲及“两劳”释放人员,至2000年左右,逐渐形成以其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盘踞广昌县,称霸一方,号称“菜刀帮”。该组织层级明晰,结构稳定,等级森严。蔡良宾通过发放工资、提供吃住等笼络人心,维系组织成员,以辱骂、恐吓等暴力、威胁手段控制组织人员,采用暴力等方式进行惩戒,致使该组织内的人员不敢轻易离开。蔡良宾为非法获取经济利益,聚集组织成员,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强迫交易、虚开发票、妨害公务等犯罪行为以及数十起违法行为,非法垄断广昌砂场、石场等行业,并致多人受伤及财产损失,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部分受害人畏惧于该组织的淫威,不敢报案,被迫离开广昌。以蔡良宾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垄断砂场及其他非法活动,非法获利达5000余万元,部分以股份、工资、零用钱、吃喝玩乐的方式分发给组织成员,或用于组织成员违法犯罪后的支出,以维系该组织的生存与发展。
裁判结果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其中13人构成领导、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主犯蔡良宾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等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其他十九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刑罚。一审宣判后蔡良宾等被告人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抚州中院二审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于2018年11月8日公开宣判,依法维持对蔡良宾等16名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对其他4名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因原审未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从犯等量刑情节,依法予以改判。
典型意义
蔡良宾等人涉黑案的案发,始于一起妨害公务案。2015年9月22日,广昌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牵头查处一起赣东路桥头陂搅拌站阻工一案时,蔡良宾进入当地公安局威胁、恐吓公安局长和案件承办人,并威胁伤害其家人,公然挑衅、干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蔡良宾组织、领导人数众多、层级明晰、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通过非法垄断广昌砂场、石场等行业,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攫取巨额非法利益,在一定区域及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案的破获和判决,有力打击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
04
范家宏等17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罪二审案
基本案情
自2012年以来,被告人范家宏以江西汇东担保公司武宁办事处为依托,纠集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等,有组织地放贷、追债,并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较稳定、具有一定规模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成员众多、骨干成员固定、层次分明、分工明确、具有一定的组织纪律。该组织利用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又为该组织生存、活动、发展提供保障。该组织成员根据范家宏指使或经其默许,大肆从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挪用资金、职务侵占、暴力讨债、殴打他人、强买强卖等违法犯罪活动;操纵村组选举,安排组织成员担任村小组组长,强行插手村组征地拆迁及其他村组事务,采取犯罪手段非法牟利354.8万元,指使骨干成员挪用资金43万元;安排组织成员进入武宁县职业中等技术学校,肆意插手学校管理事务,侵吞、套取学校资金36.38万元,严重破坏学校教学环境;任意殴打他人,强占他人地下室,强买他人黄檀树,欺压、残害群众,为非作恶,造成群众心理恐慌,在武宁县宋溪镇田塅村、武宁县职业中等技术学校及县城一带地域和武宁县民间借贷行业形成重大影响,严重干扰政府工作,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裁判结果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基于以上事实,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范家宏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六十一万元。对其他组织成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刑罚。宣判后,被告人范家宏等13人不服,提出上诉。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于2019年1月7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以范家宏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特征中没有一起轻伤以上暴力犯罪,该组织利用组织成员中两人患有艾滋病,通过威胁、恐吓等“软暴力”方式,强立债权、强行索债,插手村组事务,侵占村组集体财产及非法控制武宁职高。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干扰基层政权,倚仗宗族势力,强行操纵村小组选举,借机插手村小组大小事务,侵吞集体征地补偿款等,致使村民不能通过正常途径维护自身合法利益;阻扰当地镇政府工作,妨害政令畅通,严重影响当地乡村工作正常开展。该组织背后存在“保护伞”。该案审结不久,武宁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原副大队长张平因包庇、纵容该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
05
张平犯徇私枉法、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审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平于2012年12月起任武宁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副大队长。2013年张平借款15万元在范家宏处按月利率5%收取利息,并于2014年1月收取了一年利息9万元。2014年至2016年期间,张平发现其情人 (另案处理)、范家宏及其组织成员聚众吸毒,均未履行查禁职责。2017年,张平在公安机关侦查范家宏及其组织成员涉嫌犯罪期间,两次向范家宏及其组织成员通风报信,其中一次同时纵容范家宏及其组织成员吸毒。2018年10月18日,范家宏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武宁县法院判处刑罚。
裁判结果
武宁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3日审结该案,以被告人张平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被告人张平违法所得9万元,予以追缴。一审宣判后,张平服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张平身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情私利,明知他人有犯罪行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利用手中权力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行为,其行为已严重触犯刑法,应予以惩处。该案的判处,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严惩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坚定决心,净化了政法干部队伍。
06
蒲亚文等15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抢劫、非法拘禁等罪二审案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至2017年12月,以被告人蒲亚文、赵思强为首的恶势力集团,以天津某公司网络营销团队为名,通过非法拘禁、抢劫等暴力手段从事非法传销活动,发展下线购买其传销组织的虚拟化妆品。该恶势力集团成员多次以谈恋爱为名将被害人骗至进贤县的传销窝点,迫使被害人购买每套2800元的虚拟化妆品以获得加入传销组织的资格。为防止被害人逃跑、报警,采取威胁、殴打、不间断看守等方式,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数日至十余日不等,并采取殴打、威胁、搜身等方式先抢走被害人随身携带的手机、银行卡等财物,后逼迫被害人说出银行卡、支付宝等密码,劫掠被害人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共计人民币29万余元,严重侵害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及财产权利,破坏和谐稳定的社会和经济秩序,造成恶劣影响。
裁判结果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基于以上事实,对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蒲亚文、赵思强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蒲亚文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判处赵思强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对其他被告人判处一年五个月至十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宣判后,蒲亚文等11人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南昌中院于2019年3月4日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非法传销活动打击力度的加大,非法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也呈现出新特点,作案方式愈来愈具有迷惑性、隐蔽性、欺骗性,作案手段朝着暴力性方向发展。“谈恋爱”“介绍工作”等更具欺骗、迷惑性的方式取代了以往拉人入伙的方式,且传销手段已基本抛弃以往相对“温和”的一面,变得更为残暴。上述非法传销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的新动向,务必引起高度重视,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摸排、查办力度,加强流动人口管理,严惩违法犯罪行为,做好普法宣传,提升人民群众风险防范意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07
袁新华等9人犯敲诈勒索罪二审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袁新华等9人系赣州市赣县区江口镇龙舌村村民,其中被告人袁新华等3人为该村村干部。2017年6月起,被告人袁新华等多次纠集召开会议,共谋向本村河道采砂的砂场企业收取“管理费”。2017年10月初,该团伙共9名成员正式成立“龙舌村理事会”,在袁新华幕后组织领导下,多次以“保护河堤安全、砂石资源系龙舌村所有”等为借口,通过语言威胁、驱赶打砸、毁坏财物、剪断缆绳及在河道内设置障碍等方法,阻止“江业砂场”等企业在贡江龙舌村河道内的合法采砂作业,然后根据理事会内部分工,由被告人袁新华假借村委会名义出面协调,迫使砂场企业交纳“管理费”,共非法收取“管理费”72万余元,损坏财物价值1.6万余元。
裁判结果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依据上述事实,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袁新华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对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十年至十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继续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50万余元,发还各被害人;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案上诉后,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0日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发生在建筑材料行业,敲诈勒索、暴力收取保护费,破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砂霸”类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本案九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实施共同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首要分子袁新华时任该村村干部,假借村委会名义,通过暴力威胁、故意毁坏财物等方法要挟被害人,强行索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依法予以严厉打击。该案的依法查处和从严惩处,有利于稳固基层政权,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08
严忠勇等6人犯强迫交易罪二审案
基本案情
严忠勇等6名恶势力团伙成员均为江西泰和县塘洲镇塘洲村的村民。6人独自或合伙陆续购买了四辆大型货车,从2016年10月至2017年5月期间,通过言语威胁、拦车堵路、强迫其他合法经营者退出等方式,强迫位于泰和县唐洲镇的两家建材厂收购其提供的煤矸石、煤粉,接受其提供的运输业务,并强迫该厂接受其提供的不符合该厂要求的煤矸石,产生的交易费用共计110余万元,并现场阻扰民警依法处置,导致其中一家建材厂停产多日,情节特别严重。
裁判结果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以强迫交易罪分别判处严忠勇等6名恶势力团伙成员有期徒刑五年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至三万元不等。该案上诉后,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7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是发生在农村的典型恶势力案件。6名被告人采用威胁方式横行乡里,强迫农村微小型民营企业与其发生经济交易,产生交易费用数额巨大,并阻扰民警依法处置,严重破坏了农村治安秩序、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阻碍了农村微小型民营企业的发展。对此类破坏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恶势力从严惩处,有利于净化农村社会环境,有利于农村微小型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
09
李伟剑等5人犯敲诈勒索、非法采矿等罪一审案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开始,被告人李伟剑纠集同伙,通过暴力、威胁的方式,对景德镇浮梁县湘湖镇陶瓷大学内多家快递配发点多次实施敲诈勒索,收取“保护费”,时间跨度半年之久,共计收取申通、圆通、中通快递店“保护费”共计1.65万元。2017年11月初,李伟剑伙同他人在未办理任何开采许可的情况下,以清理河道为由聘请挖机及货车在湘湖镇北安村溪田组非法开采河砂,并将开采的河砂堆放在北安村空地内。经检测,该砂堆共计5204.1立方米,价值人民币31万余元。
裁判结果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3日公开宣判,认定5名被告人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依法判处被告人李伟剑犯敲诈勒索罪、非法采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其他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另2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名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李伟剑等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在一定区域一定行业内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违法犯罪活动,收取“保护费”,时间跨度达半年之久,扰乱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此外,被告人李伟剑违反国家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擅自在河道内采砂,无视国家法纪。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在犯罪过程中起到次要、辅助作用,有自首、坦白情节的2名被告人,并结合其一贯表现、社区调查评估意见,依法适用缓刑。该案审结后,浮梁法院向相关部门提出要加强监管以及对快递行业人员加强法律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法律意识,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安全。
10
程雨腾等5人犯寻衅滋事罪一审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程雨腾于2016年10月24日成立上饶市腾鑫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金额2万元以下的小额高息“零用贷”业务,该业务严格控制借款时间,最长不超过半年,呈现金额小、时间短、利息高的特点。在放贷时除掉“砍头息”,并要求每周结息。自2017年6月开始,程雨腾便纠集同伙、社会闲散人员采取言语威胁、堵钥匙孔、门外“喷漆”,非法拘禁、随意殴打等手段暴力催债,造成1名被害人轻伤二级、1名被害人轻伤一级及1名被害人轻微伤。法院查明程雨腾等人实施了4起违法犯罪活动,其中2起为寻衅滋事犯罪活动。
裁判结果
检察机关指控,该团伙为一个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属恶势力犯罪集团。上饶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3日审结该案,经审理认为程雨腾等人系恶势力团伙,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程雨腾等5人二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宣判后,检察机关未抗诉,各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由经营高利贷业务在后续暴力催收欠款过程中而引起的,程雨腾在放贷后实施“软暴力”(在借款人门外喷漆)、“硬暴力”(随意拘禁、殴打他人)等手段进行催收获得非法利益,破坏了公共秩序,属于情节恶劣。但该团伙组织结构较为松散,人员有一定的流动性,存在时间短,前后时间不足6个月,尚不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故上饶县人民法院只认定其为恶势力团伙,并依法作出判决。案件宣判后,该院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了加强企业监管,规范企业经营范围及行为的司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