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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解]热点头条:亲属间借贷纠纷案例,借钱给别人做银行转贷犯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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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5年,紫阳县双安镇吕大哥因为承包矿山资金不足,想着与吕二哥属亲族关系,便向吕二哥借款。吕二哥本身经济条件不好,念及两人之间的亲属情谊,便于2015年1月在该镇信用社贷款10万元借给了吕大哥,吕大哥于2018年4月向吕二哥出具了欠条一张,约定2019年5月30日前还清,并承诺偿还银行所产生的利息。

借款到期后,吕二哥多次向吕大哥催要无果,吕大哥甚至将吕二哥电话、微信拉黑。无奈之下,吕二哥向紫阳法院起诉要求吕大哥立即向其偿还借款10万元,并由吕大哥清偿银行利息至本息清偿之日止。

法院判决

紫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吕大哥和吕二哥之间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又转贷给他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扰乱了金融秩序,因此吕大哥和吕二哥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吕大哥因合同无效取得的财产,依法应予返还。因双方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吕二哥主张吕大哥承担借款利息,于法无据,紫阳法院不予支持。2022年6月,紫阳法院判决吕大哥向吕二哥偿还借款10万元。

个人或者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套取资金再向他人出借款项的行为,违背了民间借贷出借人资金

此外,若出借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则会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高利转贷罪立案追诉。因此,公民在民间借贷领域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借款助人也要量力而行,更不要为了利益逾越法律的红线,否则,轻者合同无效,重者身陷囹圄。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