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希腊著名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说过:“高利贷是从钱的本身里而不是从钱的对象里获利的。”这句话同样也暴露出了高利贷的弊端,虽说以钱生钱,是经商之人的想要获得成功的方法之一,但高利贷显然将这一方法使用到了极致,为了能够获得更高的利益,不惜违背道德底线,通过高额的利率来获得巨大的收益。
高利贷是一种民间借贷的形式,我国虽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禁止民间借贷的行为,正所谓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人总归会有应急的时候,当双方就所借金额的利率达成一致,旁人也确实无法从其进行干涉。
对于借贷之间的利息,法律中同样也有着明确的规定,并不是说人们可以利用利息这一点来坐地起价。对此《民法典》第二十五条规定,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超出部分的利率利息,并不受到法律的保护。
当然,此条法律仅仅只是针对于超出的利率部分进行相关的限制,倘若情节严重的话甚至还会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针对于这一点,主要则是指部分人借以转贷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如此行为便已经涉嫌违法,构成了高利转贷罪。
对于这项罪名,人们一般都是有些陌生,彼时便会有人提出疑虑,既如此,高利转贷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既然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那么高利贷可以不还吗?
首先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法律中并未明确将单纯放高利贷的行为规定为刑事犯罪,所以单单只是就放高利贷的行为来看,虽然构成违法行为,但并不涉嫌犯罪。当然,我们通过电视或者相关报道,看到有人以暴力的方式来催债的行为,这边要通过其行为进行相关审理,其中包括故意伤害罪、侵犯财产罪等罪状。
但高利转贷罪确实有着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则是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正是因为在量刑中,是根据转贷获利的数量进行判定,所以自然也就存在严格的立案标准,只要是个人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单位所得在20万元以上的,就已经达到了“数额较大”的行列,再次限制数额以上,就已经是构成了高利转贷罪的立案标准。
张某与李某是同事关系,两人平日里来往甚多,常常一同去食堂用餐,并且在假期闲暇之余,也会一同邀约出去游玩。也正是因为两人的这份情谊,所以当李某得知张某家中困难,母亲因为突发疾病而急需求医之时,李某没有任何犹豫将省吃俭用的10万元借给了张某。
面对李某这一大方举动,备受感动的张某为了不辜负朋友的这一仗义相助,随即便向李某出具了借条,明确写清了借款10万元,利息2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
彼时在张某心中,认为只要将母亲的病治好,自己定然就可以将所借之钱全部还清。可令他没有想到的是,母亲的病不仅没有好转,反而还每况愈下,当李某拿着欠条在6个月后来找张某还钱时,彼时的张某为了治病并无多少余钱,只好对李某耍赖皮:“你当初的行为就是高利贷,属于违法行为,所以我就按照银行一年期贷款利息还你钱就可以了。”
如果张某能够好好跟李某商议,身为朋友也不会强制要求还钱,可张某这个态度让李某实在是无法接受,当初利息部分是张某自己决定的,现下又要将脏水泼到自己身上,到头来自己的一番好意却被旁人指三道四的,心有不甘的李某随即上诉法院,要求张某将所约定的借贷如数偿还。
在本案中,法律虽然是明确规定了,超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利率利息,并不受到法律的保护,但这也仅仅是针对于超出四倍部分的相关规定。虽然10万元在6个月期限内的利息高达2万元,已经远远超过了当时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利率利息,但这并不代表高利贷就可以不还了。
欠债还钱,本就是天经地义。高利贷的行为虽然并不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李某所借出去的债务,却是受到法律的保护,有权要求对方的偿还。所以针对于张某想要按照银行一年期贷款利息还钱的说法,自然也就不成立。
但这也并不是意味着,李某就可以要求让张某将当初所约定的债务包括利息如数偿还。如此行为同样也不符合法律中关于高利贷的规定。
综上,经由法院审理驳回了李某的上诉,并判处张某以当时的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利率利息进行偿还。
结语
亲兄弟都还要明算账,更何况张某与李某之间还只不过是同事关系。但这个例子同样也在告诫我们,民间借贷并不受到法律的禁止,可一旦借贷所产生的的利率利息超过的一定的限制,则就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不过这也仅仅是超出部分不具备法律效力,剩余未超出的,还是要进行偿还的。
(注:《普法:高利转贷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高利贷可以不还吗?》人名均为化名,部分图片为网图;文章禁止转载、抄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