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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解看法报道:莞城网络借贷纠纷解决方案,东莞市网贷投诉电话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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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律师事务所:借网贷再借钱给朋友,朋友不还


【案情简介】:

原告吴某和被告李某某是朋友关系,被告以家中亲属需要购房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借呗贷款1.35万和微粒贷贷款1.7万元后,共计向被告交付了3.05万元的借款。

被告收款后同意每月按照借呗和微粒贷的还款额度还款,但被告仅归还了部分款项,2019年原告只能迫不得已自行将上述借呗和微粒贷的贷款还清,多次催告,被告依旧拒不还款。

【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委托人】:吴某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熊光荣律师

【被告】:李某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裁判结果】: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5556.14元及支付利息

【办案经过】:

在接受委托后,成功的帮助原告吴某某取得了要求被告李某某支付货款的判决。

我所熊光荣律师先对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账单详情及借呗和微粒贷进行核查,认为该笔借款关系是真实存在的,不存在恶意诉讼的问题,同时该案属于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原告已经实际出借本金25556.14元给被告,双方借款关系成立。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归还借款,又因为本案双方无约定借款的期限,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还本付息。

熊律师向当事人分析了本案的法律关系和法律风险,提出诉讼方案后,经过当事人同意,团队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最终获得了胜诉的判决。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六百七十四条 第1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此时,无须经过民法典规定的补缺程序,直接确定为不支付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返还借款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