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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解百科报道:民间借贷纠纷够多少钱判刑,民间借贷纠纷案严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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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2022年8月,由湖北省随州市检察院提请湖北省检察院抗诉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经湖北省高级法院审理,最终作出改判,法院判决认定陈某向杨某出借50万元的行为构成以牟利为目的的高利转贷,借贷合同无效。这起看似“普通”的民间借贷案件在历经五年的波折后暂时划下了句号。

高利转贷行为因其特有的隐蔽性,成为了那些无法通过正常贷款程序获取资金的企业、个人借得资金的方式之一,如同上述案例所言,通过高利转贷成立的借款合同将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出借人需承担无法收取利息的风险。然而,对于出借人而言,更不能忽略的是其中的刑事风险。近期,在笔者办理的一起案件中便遇到前述情形。那么,高利转贷行为可能会涉嫌何种犯罪呢?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又该如何避免陷入此类刑事犯罪风险呢?


01/关于高利转贷行为的相应刑事法律规定解析


高利转贷行为,通常是指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且高利转贷他人并从中赚取利息差的行为。结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及实务情况,该行为主要涉嫌高利转贷罪,具体如下,我国现行《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有观点认为“在申请贷款时具有转贷牟利目的的,以高利转贷罪定罪处罚;在取得贷款后产生转贷牟利目的,不以高利转贷罪定罪处罚;如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以骗取贷款罪定罪处罚。”1结合相应实务情况,由于前述的高利转贷行为主要以涉嫌高利转贷罪处理,本文在此对前述法律观点不展开讨论,只针对高利转贷罪进行探析。

(一)高利转贷罪的定义与构成

如同前文所述,高利转贷罪目前被规定在我国现行《刑法》的第一百七十五条,具体是指行为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司法解释,其具体的定义解释如下:

(1)所谓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中银行主要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也包括若干投资主体合资设立的股份制银行,如交通银行、投资银行、光大银行、发展银行、民生银行等;此外还包括属集体经济性质的城市合作制银行等。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主要指依法享有存、贷款经营权的非银行金融单位,如信托投资部门、保险机构、金融租赁公司、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等。2

(2)所谓信贷资金,指金融机构根据中央银行有关贷款方针、政策,用于发放农村、城市贷款的资金,主要由下述三部分构成:

  • 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吸收的各种形式的存款,主要是单位的公营存款,这是信贷资金的主体部分;
  • 国家财政拨发给银行及其他全融机构的自有资金,这在信贷资金中占极小比例;
  • 由资金市场拆借而入的资金,包括从人民银行贷入的短期贷款;本行内部上、下系统内的借款;金融机构之间的拆借款。此类资金原则上不能安排长期贷款,只能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门柜开业、或短期贷款时遇到头寸不足时,用作解决临时急难。3

关于信贷资金,实务中越来越多的观点认为,基于向银行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而取得的银行贷款也属于信贷资金,此种情况下,将通过担保方式取得的贷款再进行转贷的,也可能涉嫌高利转贷罪。以厦门本地的案例为例,根据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2刑终47号案例显示,被告人谢某为谋取非法利益,签订虚假购销合同,用厦门市湖里区某室为抵押,以月利率0.52542%至0.7%向银行厦门市某支行贷款1,700,000元,之后将1,700,000元以月利率2%转贷给康某,从中非法获取的利差共计871,346.98元,被告人以转贷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871,346.98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高利转贷罪。

(3)所谓高利,目前在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司法解释中均未对高利作出规定,但鉴于该罪是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因此,可以合理认定只要高于银行的利息就应当属于高利。换言之,借款人在依正常程序依法贷得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之后,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将贷款以高于银行的利息转贷他人并且基于转贷行为可以取得一定数额的非法收入,即可能涉嫌本罪。此外,值得说明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中关于高于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规定对于“高利”的认定虽然有参照意义,但二者针对的对象不同,故不能简单以《意见》规定为准,对于本罪的入罪条件,仍应以“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为标准。

(二)高利转贷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及量刑

(1)关于立案追诉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因此,高利转贷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结合相关案例,一般认为,行为人的违法所得数额为:转贷数额×(转贷约定的利率﹣套取贷款时约定的利率)。

(2)关于高利转贷罪的量刑,如同前文所述,我国现行《刑法》对量刑作出如下规定: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一条可知,“数额较大”为五十万元,至于“数额巨大”标准,现行相关刑事法律规定及其司法解释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需根据具体案情具体分析。


02/

总结


综上所述,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转贷行为主要涉嫌高利转贷罪,结合高利转贷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及实务经验,从防范高利转贷罪的角度出发,债权人可关注到以下三个方面

1、出借的资金是否是

2、正确理解高利转贷罪的犯罪构成,如资金是

3、正确理解高利转贷罪中金融机构的含义,不仅银行发放的信贷资金属于本罪的对象,以高利转贷为目的,套取信托投资部门、保险机构、金融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依法享有存、贷款经营权的非银行金融单位的信贷资金,也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

注释:

1.《中国检察官》2021年第15期(总第369期)第4页

2.《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第9版,张军主编)第577页

3.《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第9版,张军主编)第57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