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借贷”犯罪不是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罪名,它是行为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使其违背自己的意愿,给他人提供借款的一个总称。
此类犯罪根据情况的不同可以扰乱市场交易秩序,侵犯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严重时还会造成被害人死亡,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行为人宋某某与被害人潘某系同村村民,二人相识已有二十余年。2017年1月中旬,经被害人潘某介绍,宋某某用潘某和孙某的某网站账号玩赌博游戏;此后宋某某每次赌博都会使用二人账号,其先将钱款直接转给潘某和孙某,二人再为宋某某在该网站上充分。
截止到2017年4月,宋某某输款近120万元,其中向银行贷款共计47万元;现还款期将至,宋某某因害怕被银行起诉,便起意找潘某借钱。
2017年4月14日下午6点20分,宋某某到达潘某公司欲送其回家,潘某遂上车。车行至途中土路时,宋某某将车停下,提出向潘某借款40万元的要求,潘某拒绝。
宋某某拿出事准备好的壁纸刀和菜刀,其将壁纸刀放在自己的脖子上称若潘某不借钱给他,他就死给他看。
潘某二次拒绝后,宋某某又持菜刀威胁潘某与他同归于尽,随后潘某将40万元转入宋某某提供的账号。
法院认为被告人构成强迫交易罪而非抢劫罪。
本案中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某使用菜刀威胁被害人潘某借款,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到了潘某的人身安全。
在潘某将钱款转到宋某某指定账户后,要求其出具借条,宋某某继续拿刀威胁,潘某只好作罢。
同时,由宋某某的供述可知,其是在潘某及孙某的账号上赌博输钱,认为这一切都是潘某设的局,由此可认定宋某某存在抢劫动机。
故宋某某以暴力相威胁的方式强行让潘某转账给其40万而拒不出具借条且态度强硬,可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持菜刀威胁潘某借款侵犯了潘某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可认定其构成抢劫罪。
法院认为,本案中虽然有支持检察机关指控的证据,但也有有利于被告宋某某的证据。
首先关于宋某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虽然检察机关指出,宋某某是在潘某及孙某的账号上赌博输钱,其认为这一切都是潘某设的局,
但是与此同时,宋某某也承认其所输款项有47万来自于银行贷款;因害怕被银行起诉,不得已才向潘某借钱。
再有侦查机关的笔录中也记录了事发当日宋某某是去向潘某借款。
由此,当事实存疑时,法院应当做出有利于被告的事实认定,故不能认定被告人宋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其次关于宋某某的行为手段;其是持刀威胁过潘某,但在此前,宋某某也用刀指着自己的喉咙,强迫潘某借钱给他,当时并未危及潘某的人身安全。
除此之外,宋某某在胁迫潘某转账取得40万后,明知被害人潘某身上有5万元的现金,而未顺势将该5万元据为己有。这与一般抢劫罪的行为模式不相符合。
最后关于本案的定性。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某构成抢劫罪,但抢劫罪是带着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实施的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暴力型犯罪。
《刑法》中对此罪的刑罚设置相较于其他同类型犯罪要重很多。
关于强迫交易罪,法院认为其暴力程度较轻,并且根据最高检2014年出台的司法解释,可认定,当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使用暴力、相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提供借款时,可认定其构成强迫交易罪。
综上述理由,法院认为被告人构成强迫交易罪而非抢劫罪。
虽然本案最终判定宋某某构成强迫交易罪,但是关于宋某某强迫借贷的行为涉嫌的是强迫交易罪还是抢劫罪这个问题引起了广泛讨论。
检察机关曾指出,在刑法中,强迫交易罪是放在扰乱市场秩序罪当中的,故该罪保护的主要是市场交易秩序。
宋某某以暴力相威胁潘某借款,该行为对被害人潘某个人的人身权及财产权的危害要远大于市场交易秩序。
笔者认为,若宋某某的行为未曾侵害市场交易秩序法益,则断断不能认定其构成强迫交易罪。
故如果认为宋某某构成强迫交易罪,那首先要认定的就是宋某某在客观上是否侵犯了平等、自愿、公平的市场交易秩序。
剖析宋某某的客观行为手段,对认定强迫借贷行为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法院指出,宋某某强迫借贷案认定为强迫交易罪还存在一个原因,那就是一般认为,
抢劫罪的暴力胁迫程度会重于强迫交易罪。而本案中宋某某的行为手段、方式还达不到抢劫罪规定的暴力程度。
而在刑法学界上认为,区分抢劫罪和强迫交易罪的客观行为并不能仅仅从暴 力、胁迫的程度,还应从暴力、威胁的手段、时间以及实施的对象多种方面进行 认定。
故本案中,对强迫借贷行为客观方面的认定也需要从这几个方面来入手。
因宋某某最终判定为强迫交易罪,故本章主要是针对强迫交易罪来说,首先, 从目的解释来看,该罪的功能是规范市场秩序;其次,本罪的目的行为是交易。
故
该罪首先保护的是市场交易秩序,然后才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所以 如果想对强迫借贷行为进行定性,那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该行为是否破坏了市 场交易秩序。
笔者认为从立法原意出发,设置强迫交易罪来保护市场交易秩序的主要目的 是打击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只要该行为符合交易的特征,受私法调整,就不应当对行为主体进行限制,否则就会不当的缩小强迫交易罪的打击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