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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动态信息:借贷纠纷案例经验分析,民间借贷调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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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黑山县大虎山镇某村村民赵某与许某系亲戚关系。许某几年前做收储玉米生意,因经营需要,于2016年11月向赵某借款6万元,双方约定利息4分(年利率48%)。期间,许某曾还过赵某一些利息,后来,许某因经营不善,到约定的还款期限也没能偿还债务,赵某多次找到许某要债,许某总是答应尽快偿债,但迟迟未能履约。赵某与许某彻底闹翻,2019年1月,赵某手持欠条来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请求帮助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收到调解申请后,当即联系另一方当事人许某,许某确认欠款一事,并同意由调委会进行调解。

调解员与村委会沟通,又进一步核实了情况。村书记说对赵许二人的纠纷也调解了几次,没有调成,两家的矛盾也越来越深,如果不是因为亲戚关系,赵某早就想到法院去起诉许某了。为了防止矛盾升级,村委会建议赵某到镇调委会寻求帮助。

经过详细的了解后,调解员理清了当事人双方的矛盾焦点:赵某提出诉求,说许某借钱时写了欠条并约定利息,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许某说,当时着急用钱,借了高利息的钱,想着尽快还钱,谁知道后来生意出了问题,没能及时还上,现在利息都5万了,实在是没有能力还了。”

调解员将双方当事人约到一起,首先从法律的角度对纠纷案件进行了分析,向双方讲解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根据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调解员指出赵某与许某约定的利率已经远高于国家规定的限制借贷利率,本起借贷属于高利贷性质,是国家法律所不允许的。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许某先期自愿偿还的利息未超出36%的部分应予以保护,超出36%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如许某请求赵某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许某未偿还的本金和利息不能按借条约定的利息进行偿还,可以由许某和赵某按照法律允许的范围重新约定,许某有及时偿还义务。

然后,调解员从许某的现实情况入手,向赵某说明,许某目前生意效益不佳,勉强维持经营,你要充分考虑到许某的实际情况,理解他的难处,况且你们还是亲属关系,不能把许某逼上绝路,这样也不利于事情的解决。

赵某也认同了调解员的话,表示双方的确是亲戚关系,要不也不能放心地借给他钱,不能因为钱财远了亲情。另外自己也确实不懂法,以前双方约定的利息是农村约定俗成,很多人都这么办,也不知到已经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了。现在通过调解员的讲解,了解法律了,那就按法律规定的办。但是也强调自己的钱也是辛苦挣的,来之不易,在利息的处理上可以让一步,但许某未偿还的本金一定要还,未偿还的利息按照法律标准重新计算。

【调解结果】

1、许某在2019年6月1日之前偿还赵某本金5万元,利息1.6万元(已经扣除之前曾经支付的利息),一次性还清。

2、许某以自有的一辆货车作为抵押,如果在2019年6月1日之前未能还清,许某将车转给赵某抵债。

一个月后,调解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回访,双方表示已经履行协议,对调解结果表示非常满意,两家人已经和好如初。

【案例点评】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民间融资活动,对激活民间资金、促进民间经济发展、改善民间生产生活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当今社会中,很多人为了快速致富而进行高风险投资借贷,缺乏风险意识。为了获得高额回报,向周围的亲戚、朋友、熟人进行借贷,许以高额利率,一旦借方无力支付利息,甚至无力偿还本金,双方就会发生纠纷,有的甚至倾家荡产,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极大危害。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向当事人宣传法律,明法析理,辅以亲情劝解,充分保证了双方的权益,使纠纷得以顺利化解。

建议金融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要不断加大普法力度,运用新闻媒体,结合法律进村(社区)活动,重点进行普法宣传,通过典型案例、以案说法,教育公民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依法借贷,要强调非法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