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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了一下借贷纠纷中的实际支付,民法典第676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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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王岩律师。今天我们来继续逐条解读《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利息支付期限的确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法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借款人支付利息期限的规定。

【法条解读】

借款合同到期后,贷款人收回贷款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收取利息是贷款人的主要权利,也是贷款人与借款人订立借款合同的主要目的之一。借款人支付的利息是贷款人取得贷款的效益及利益所在,因此,向贷款人支付利息是借款人的主要义务,借款人不仅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利息,还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向贷款人支付。支付利息期限的方式有多种,当事人既可以约定在借款期限届满时和本金一并支付,也可以约定在借款期间内分批向贷款人支付。为了避免就利息支付问题发生纠纷,建议在借款合同中就如何支付利息作出明确的约定。

如果当事人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虽然约定却约定得不明确,那么,借款人按照什么期限向贷款人支付利息?一些国家或者地区的民法典对此问题有所规定。比如,《德国民法典》第488条第2项规定,以不另有规定为限,所约定的利息必须在每经过1年后予以支付,并且,如贷款须在经过1年前偿还,则必须在偿还时予以支付。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477条规定,利息或其他报偿,应于契约所定期限支付之;未定期限者,应于借贷关系终止时支付之。但其借贷期限逾一年者,应于每年终支付之。本条的规定和《德国民法典》的规定类似,但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的规定有所不同,

根据本条的规定,在当事人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首先应当依据本法第510条的规定来确定,即当事人可以就支付利息的期限进行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则依据合同其他条款或者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来确定。

如果依据以上原则仍不能确定支付利息的期限,那么,借款人按照以下规定的期限向贷款人支付利息:

(1)借款合同在1年以内的,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即利息在借款合同期限届满时和本金一并支付。比如,甲向乙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间为6个月,未约定支付利息的期限。那么,甲向乙支付利息的时间为合同期间届满时和本金一起支付。

(2)借款合同在1年以上的,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比如,甲向乙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间为两年半,未约定支付利息的期限。那么,甲应当分三批向乙支付利息,第一次支付利息的时间为借款期间1年届满时。第二次支付利息的时间为借款期间2年届满时。由于合同的履行期间剩下的时间不足1年,所以,第三次支付利息的时间为合同期间届满时和本金一起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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