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话说,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借款人生前向银行贷款,
尚未偿还完毕时死亡,
是否就不用偿还债务?
该笔贷款该由谁来归还呢?
近日,遂川县法院审结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判决被告叶某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
案情简介
被告叶某系叶某文之子。2019年3月,叶某文与某银行签订《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借款合同》,贷款4万元。2021年7月,叶某文死亡,尚有2万元银行贷款未偿还。后该银行将叶某文的父母及儿子叶某告上法庭,要求三人共同代叶某文偿还所欠贷款。经查,叶某文于2015年离异,死亡后仅留有一套房屋,其父母以书面形式放弃继承,由儿子叶某一人继承。
法院判决
叶某文生前与银行签订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叶某文未依约履行清偿借款本息义务,已构成违约。
叶某文死亡后,其继承人应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代为清偿债务等。叶某文的父母因放弃继承冯某国遗留的房屋,故可不负清偿责任;叶某一人继承了叶某文遗留的房屋,依法应当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贷款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限定继承是公平原则在《民法典》继承编中的具体体现。所谓限定继承,是指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只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