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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叙述一下杨浦借贷纠纷律师费是多少,恶意诉讼造成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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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是友商,公平竞争是正道。采取不正当手段打压竞争对手,不仅可能达不到目的,反而还会遭致侵权官司。近期,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侵权纠纷。该案中,上海一家科技公司因以专利维权之名,行恶意诉讼之实,被判侵权并赔偿损失254,000元。

指控恶意差评,证据不足被驳

据了解,上海凯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凯聪公司)是一家生产和销售高清监控摄像头的企业,以淘宝和天猫为主要销售平台。

2013年12月开始,凯聪公司在天猫开设的"凯聪安防科技店"陆续收到ID名为"田凤豺"、"习便再"、"许坞井"发送的针对"421C凯聪夜视监控器探头"的负面评论。这些评论发布后,凯聪公司的产品销售出现大幅波动。该公司认为,这三个淘宝用户与处于淘宝网同类卖家前列的"乔安旗舰店"有关。

2014年4月,凯聪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乔安旗舰店"的经营者深圳市乔安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乔安公司)诉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指控对方操纵多个淘宝买方账户捏造事实,恶意诋毁其商业、商品信誉;索赔经济损失100万元,后当庭变更为20万元。

同年12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凯聪公司全部诉讼请求。该院认为,仅凭原告提供的证据,难以建立三个系争会员账号与乔安公司之间的关联,更无法证明被告操纵三个会员账号对原告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差评。凯聪公司指控乔安公司实施商业诋毁行为没有证据支持。

索赔千万未果,专利亦被无效

然而,双方的纠纷并未就此平息。

2016年1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了张某某诉乔安公司侵犯外观专利权纠纷案。张某某起诉称,乔安公司在淘宝旗舰店销售的"乔安1200线控摄像头",侵害了其享有的ZL6661.6"监控摄像机(S421C)"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乔安公司停止侵权,并索赔1000万元。

立案后不久,张某某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依申请冻结了乔安公司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共计1000万元。

经查,张某某曾为凯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为2014年1月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6月25日。

针对张某某提出的侵权指控,乔安公司辩称其销售的产品并未侵犯涉案专利权。为此,乔安公司提交了两份公证书,用以证明在涉案专利申请之前,"乔安1200线控监摄像头"就已经在淘宝网公开销售,同时在搜狐视频、中安网文章配图以及淘宝订单记录均有曝光。此外,乔安公司亦辩称涉案专利稳定性存疑,其已向原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同年7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张某某诉讼请求。该院认为,虽然双方摄像头产品构成相似设计,但鉴于被告提出的上述现有设计抗辩成立。其销售"乔安1200线控监摄像头"的行为不构成外观专利侵权,进而无需承担专利侵权的民事责任。

8月25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裁定,解除涉案财产保全措施。不久后,原专利复审委作出第30118号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

至此,凯聪公司向乔安公司发起的两轮侵权诉讼,均已失败告终。

借专利侵权之名,行商业打击之实

一件是商业诋毁案,一件是专利侵权案,涉案产品却都是421C摄像头,这让乔安公司不免心生疑虑。经过案情复查,这才发现两起案件中隐藏的另一疑点。

根据商业诋毁纠纷案的证据显示,2013年12月,421C摄像头已经在淘宝商城公开销售。这就说明张某某的外观设计专利在专利申请日2014年1月9月之前已经公开,也就不符合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新颖性条件了。

利用"瑕疵"专利提起恶意诉讼诉,并申请千万元财产保全,乔安公司认为这是以专利维权之名,行商业打击之实!一怒之下,将张某某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7年6月,该案公开开庭审理。

乔安公司诉称,张某某恶意提起诉讼(下称案涉专利侵权纠纷),并申请财产保全,导致公司资金周转困难,造成巨大经济损失。鉴于张志敏提起恶意诉讼的所有费用均由凯聪公司支付,其违法行为的受益方也是凯聪公司,因此两被告都应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凯聪公司及张某某辩称,在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之时,以及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一直处于有效状态,不存在主观恶意;即便涉案外观专利存在公开行为,但是张某某作为专利权人毫不知情;乔安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超出实际损失;被告凯聪公司不是专利侵权案当事人,与被告张某某不存在财产混同,故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2018年12月27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宣判,张某某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其申请财产保全行为具有过错,应当赔偿乔安公司25万余元。其中包括,乔安公司在案涉专利侵权纠纷中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0余万元,以及乔安公司账户被冻损失15万元。但对于凯聪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主张未予支持。

近日,上海高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张某某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中,如何认定张某某提起案涉专利侵权纠纷的主观恶意,系该案争议之重点。

上海高院认为,张某某提起的案涉专利侵权纠纷,后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乔安公司为此付出了相应的诉讼成本,恶意诉讼的构成要件中行为要件、损害结果要件和因果要件均已具备。

虽然张某某提起案涉专利侵权纠纷表面上具备了一定的权利基础与事实依据,但凯聪公司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公开销售了与涉案专利基本相同的421C凯聪监控摄像机,涉案专利实质上因缺乏新颖性而无效。张某某作为凯聪公司销售该摄像机时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应该知道该摄像机的在先销售情况,却仍以涉案专利提起侵权诉讼,属于明知其诉请缺乏法律依据或事实依据。

张某某在案涉专利侵权纠纷中提出的索赔金额明显超出了外观设计专利对产品的贡献,即便侵权成立也不会获得法院全额支持。张某某亦应当预见其索赔金额获得全额支持的可能性较低,但仍提起了财产保全申请,造成乔安公司1000万元资金被冻结。可见,张某某提起案涉专利侵权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的行为,有违诚信。

此外,已审结的商业诋毁纠纷案中,已经出现凯聪公司在先销售421C凯聪监控摄像机导致涉案专利丧失新颖性的证据,而当时作为凯聪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张某某却称不了解该情况仍提起案涉专利侵权诉讼,系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综合上述理由,上海高院认为张某某提起案涉专利侵权诉讼具有主观恶意,并实际造成了乔安公司的经济损失,应予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