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上午,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套路贷”诈骗案进行宣判,主犯谢某伟因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谢某伟长期在南宁横县从事高利放贷活动,自2013年开始,谢某伟纠集或指使被告人廖某、淡某、谢某喜等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曹某、李某等人以签订借贷协议,虚增借贷金额,捏造借款事实、隐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或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形成了以谢某伟为首的恶势力团伙。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韦杰玮:这个案子很典型的就是,制造银行的虚假流水,后面就以强迫的手段或者说其他的那种软暴力手段,像我们这个案子有闹婚的,泼油漆的,有砸玻璃窗的,逼你还款。
审判法官跟记者解释了“套路贷”的模式,被告人谢某伟A通过银行转账借钱给被害人B,B写借条给A,A再以各种理由让B将这笔借款走账转到C的账户,A与C串通勾结,钱到账后,C不退钱,A通过暴力或者民事诉讼的方式跟B催收借款。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韦杰玮 :银行那里就有那个银行流水了,又有借条了,所以说他(谢某伟)每次打官司都赢。诈骗是400多万元,其中既遂的是287万元,未遂的是188万元。
经查,在多起共同诈骗犯罪中,廖某负责进行转账操作,制造虚假给付事实,并提供账户帮助走账及收取还款,淡某负责提供账户收取还款,谢某喜、谢某形负责使用暴力威胁手段索取债务。江南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伟、廖某、淡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谢某形、谢某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谢某伟、廖某等,分别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等,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到17年不等。
现场声:被告人谢某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五万元。
记者 | 郭超玲 刘鸿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