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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秘闻解答: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做伪证,为赢官司造伪证 妨碍诉讼被罚款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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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27日讯 原告许某伪造证据,并向法院做虚假陈述。近日,霞浦法院依法对许某作出罚款8000元的处罚决定

据了解,原告许某、李某诉被告王某甲、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被告王某甲偿还借款本金75万元及相应利息,原审查明相关事实并判决支持原告方诉讼请求。之后,王某甲不服判决申请再审,经再审审理,查明2015年3月18日,王某甲并未向许某、李某借款10万元且该笔借款10万元系原告许某介绍案外人李某某出借给王某甲,原告许某以自己的名义代案外人李某某起诉,伪造借条复印件,并谎称原件遗失,在其签署具结保证书后,仍然拒不改正,造成原审案件认定事实错误而再审。

许某在诉讼中作虚假陈述,并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综合考虑许某的行为动机、认错态度等情节,霞浦法院依法对其作出罚款8000元的处罚决定。许某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承认了错误并依法缴纳罚款,表示以后将遵纪守法,诚信诉讼。

法官提醒:民事诉讼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诉讼中,当事人应对案件事实作如实陈述、提供真实的证据,对于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妨碍司法秩序的行为,人民法院必将严惩不贷,让不诚信者付出法律代价。

(黄家华 周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