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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资深速递:荥阳市民间借贷纠纷,肥水不流外人田,下半句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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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商报记者 孙科

8月24日,省法院公布了近期全省法院审结的多起拒执犯罪典型案例。

一、新乡某公司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案

杜某某申请执行新乡市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辉县市法院于2014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新乡市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安装费报酬款46.93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依法冻结了其存款账户,但账户上无存款。经法院多次执行,该公司在分期履行10.5万元后,拒不支付剩余款项。

执行中查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靳某,实际控制并经营公司的是其子靳某某。靳某某提出仅有一辆车可以抵债,别无其他财产,但后又反悔,法院先后两次对靳某某司法拘留15日。另查明,该公司账户被冻结后,公司业务资金往来均通过靳某某和其妻子的个人账户进行运转,仅在2014年8月份,二人名下资金来往达700余万元。

2017年7月20日,辉县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新乡市某公司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该公司罚金5万元;判处被告单位实际控制人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新乡某公司及靳某某服判,不上诉。

(资料图)

二、吴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案

被告人吴某,住荥阳市刘河镇。王某申请执行吴某315万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汝阳县法院于2015年1月23日向吴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吴某履行义务。但吴某并未履行法律义务,且吴某个人及其管理使用的其亲属的银行账户多次发生大量现金交易,金额达250余万元。

2016年12月23日,吴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被逮捕。

汝阳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自己及其管理使用的银行账号中发生多次大额现金交易,属于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7年6月30日,汝阳县法院以被告人吴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吴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7年底,洛阳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河南商报编辑 施尚景 首席编辑 徐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