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三,男,汉族,1969年4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X、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二七乡王庄16号。联系电话:0
被告:王五,男,汉族,1971月8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0000X,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二七乡王庄村26号,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5万为基数,自2018年6月28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自2020年8月19日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4月28日利息为24279元)。
2、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8年6月28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150000元整,承诺利息不低于银行利息,被告考虑双方的关系,便当天从原告的理财账户将本金15万元转给了被告。过一段时间后,原告并未收到过利息,便多次催要偿还本金及利息,被告便以各种理由予以推托。现被告的身体状况长期有恙,需予以治疗及其他原因,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
郑州市二水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22年11月25日
证据目录
一、郑州银行个人结算业务申请书、郑州银行交易明细
证明:2018年6月28日,被告王五向原告借款15万元,原告便至银行金岱工业园区支行在银行柜台向被告名下的工行卡汇款15万元,并备注有“借用”。
即:双方已形成民间借贷关系,且原告已实际履行了出借义务。
二、李三与王五2022年1月18日通话录音
证明:王五在借款时约定有利息,承诺利息不低于银行利息,且原告在出借款项后多次向被告催要款项,但被告一直推托。
提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