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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资深信息:借贷纠纷案案例评析,民法典情势变更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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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9日,武汉广播电视台青少广播联合武汉市司法局在FM93.6《我想与君说》节目当中,特邀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律师、律所青工委主任张莹律师,合伙人律师、律所青工委副主任田佳昆律师作客直播间,带来民法典普法宣传特别节目。

田佳昆律师 张莹律师 主播文君(从左至右)


民法典普法宣传

【案例一】

山西临猗10岁男孩失踪20天后确认死亡,令人愤怒的是,嫌疑人竟然是孩子的生母和继父;重庆姐弟坠楼案在网上也引发了热议。

山西一案中,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于母亲;重庆一案中,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于父亲,却发生了这种惨剧。抚养权并非不可变更,变更抚养权一般通过协议变更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进行变更。

协议变更我们应该如何处理?

律师分析

根据《民法典》《公证法》《公证程序》的相关规定,在办理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变更时,需要未成年的生父母共同签署《抚养权变更协议书》,该协议书经合法有效的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如未成年子女在当时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由生父或生母进行抚养的,其生父或生母之后再婚的,该生父或生母的再婚配偶也需要配合到公证机构发表声明,同意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变更。

如未成年子女年龄超过8周岁时,那么公证人员也需要询问孩子,对抚养权变更的意见,是否同意自己由变更之后的生父或生母抚养。

哪些情况下法院会支持抚养权的变更呢?

律师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该予以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 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变更,意味着将对离婚时确定的抚养关系进行变更,这势必影响到子女未来的生活和教育等,这种变更必须是慎重的、严肃的。

依据以上法律规定及审判事实,法院在判决子女抚养关系变更时,会坚持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从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民法典普法宣传

【案例二】

我方当事人做二手车生意,他的客户因为资金周转不灵向当事人借款10万元,约定了每月2%的利息,并将自有车辆以担保的形式质押给当事人。当还款期限届满时,当事人再三催促客户,但仍然不能清偿借款及利息,当事人遂将质押车辆私自使用。客户起诉我方返还车辆,赔偿车辆损耗;我方提起反诉要求对方偿还借款支付利息。

律师分析

最终,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将我方对车辆的损耗部分抵扣借款及利息,对方向我方当事人共计交付85000元。这是个非常常见的民间借贷案件,但中间介入了质押物的担保因素,导致双方沟通不畅最终反复拉扯对簿公堂。

需要提示大家注意的是,我方当事人因为法律意识淡薄,想当然地以为车辆质押就可以随意使用了。我国民法典对质押担保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民法典》第428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431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432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 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基于上述规定,质权人/债权人是不能随意使用质押物的,也不能私自处置质押物,只能经过法律程序对质押物进行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私自使用或处分质押物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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