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利息,等于没有利息
案情介绍:
2018年8月,被告为购买牵引车需要,从原告处借款13.3万元(用于购买车辆、办理保险、上户等),双方口头约定月息1分。车辆购买后挂靠在原告公司名下,一直由被告营运使用。2019年8月某日,被告手写欠条一张,确认仍欠原告161760元(包含本金13.3万元、利息以及2019年车辆保险、审车等费用)。2020年10月,原告通过微信将欠款情况通知被告,即截至10月,被告仍欠原告借款共计175960元。原告由于联系不到被告,故依法起诉。
处理过程:
1、案件分析。被告经朋友介绍,找到马律师,办理了委托手续,查看了证据材料后,马律师认为:其一,本案证据材料较为充分,但是当初借钱给的现金,13万毕竟是较大金额,没有转账记录,对本案会有一定影响;其二,关于1分利息的约定,属于口头约定,如果对方不认可,或者不出庭,支付利息的请求难以得到法院支持;其三,完善证据,不仅要把借条提交法院,还要把你们之间的挂靠协议、车辆行驶证、公司营业执照、车辆保险信息等作为证据提交法院,从而佐证你们之间借贷关系的真实性。
2、开庭最快的案件,出乎意料。众所周知,已经成了潜规则了。由于法院结案率的限制,一到年底(有些地方甚至9月份就开始了),全国几乎所有法院都停止了接案,收到案件全部按诉前调解处理,能调解的调解,不能调解的统一安排到年后立案。马律师接到案件时已经11月底了,整理好证据材料,撰写诉状,于11月30日把材料交到了法院。法院工作人员明确指出,只能安排诉前调解,年前不给立案了。马律师已经有心理准备,也就没说什么。
12月18日,接到原告电话,说法院通知通知24号开庭。马律师简直不敢相信,又打电话向法院核实了一遍,确实是12月24日开庭。即使是正常时节,也没有这么快的。算是一个惊喜。
3、被告缺席,依法开庭,。法院送达成功后,被告没有出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法官重点审查了原被告之间借款关系的真实性,数额以及利息的约定。原告主动承认,被告自打了欠条后,共付给自己2万元,之后再也没付过。利息约定1份,口头约定的。在法庭的允许下,当庭播放了原被告之间的通话录音,被告在通话中对欠款事实及金额均予以认可,对利息未置可否。
4、得到支持,较为满意。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出具判决书,1月4日原告收到法院判决,效率真高。判决书对借款本金予以了支持,驳回了原告对利息的请求,判决结果和马律师的预判基本一致。
典型意义:
1、民间借贷案件证据务必扎实。2020年以后,由于经济形势的变化,及金融犯罪活动的猖獗,国家对民间借贷的限制越来越严。以前年利率最高保护力度可以达到36%,现在最高支持LPR的四倍,也就是15.4%(随时在变动);关于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本金如果没有转账记录的(银行、微信、支付宝等),通过现金支付的,审查十分严格,实践中有些法院直接不予认可。对于以放贷为主业的,达到一定程度,甚至上升到刑法的高度,按照非法经营罪论处。民间借贷案件极易和套路贷、虚假诉讼、非法经营、诈骗、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联系到一起,一旦处理不好,会给代理律师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所以,律师在处理民间借贷案件时都十分谨慎,进行风险评估后,才敢介入接受委托。本案虽然是现金支付,由于准备了充足的证据,如欠条、录音、挂靠合同、微信聊天、行驶证等,让法官形成了内心确信,说服了法官,故而虽然被告未出庭,依然赢得了官司。
2、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几点建议:一是记得打借条,留有证据。借条上写明资金用途,利息多少,律师费等实现债权费用的承担等;二是尽量通过转账,不要现金交易。现金交易风险太大,如果对方不承认或者不出庭,得到法庭支持的概率很小;三是在借条上写明借款人身份号码(最好身份证拍照留存),写明法院送达地址,作为以后起诉时法院送达的有效地址。马律师处理过不少民间借贷案件,由于被告玩失踪,法院只好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前后两次公告4个月,折腾下来将近一年时间,耗时费力。因此,在欠条上写明送达地址,法院可以按照该地址送达,即使无人签收,也可视为送达成功,不影响法院按时开庭;四是及时起诉维权。一旦借款到期,出现对方不履行债务的情形,应及时起诉维权。起诉宜早不宜迟,耽搁越久,证据越难收集,人越难找。更为重要的是诉讼时效问题,一旦超过了诉讼时效(三年),案件败诉风险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