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债权债务

今日追踪解读:大庆民间借贷纠纷案例,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后行使追偿权

阅读:

原标题:朋友借钱从中担保,结果吃了“锅烙”

担保人为“追偿权”讨说法赢了

杨华几年前向朋友张丽借了5万块钱,赵双为杨华做了担保。几年时间过去了,杨华始终未按约定偿还,气愤之下,张丽一纸诉状,将杨华及赵双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作出民事调解书,由担保人赵双与杨华,各承担一半的还款责任,并指出赵双不再向杨华主张“追偿权”。

赵双认为,在案件调解时,自己并没有放弃向杨华行使追偿的权利,主审法官在调解时,也从未询问此方面的事项,调解协议中的“不再向杨华主张追偿权”,并不是自己的意思表示。为此,赵双向市信访法律服务中心求助,希望能为自己的“追偿权”,讨个说法。

2019年12月23日,记者对此事进行了采访。

争议焦点:

“不再主张追偿权”

中心律师通过对案件的综合分析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不再向杨华主张追偿权”,是否是赵双的真实意思表示。

首先,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其中包含保证责任担保的法律关系,一般情况下,只需审理是否借贷、是否担保等问题,至于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的追偿问题,是在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之后,才形成的权利,应另案处理。

第一次开庭,赵双未到庭,所以没有赵双的意见,第二次开庭笔录中,法庭调查阶段询问赵双的意见时,赵双回答“我可以还张丽25000元钱,其余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案件调解阶段,张丽的调解意见为,自二次开庭后起,杨华、赵双每月各偿还2500元,直至还齐5万元为止。

调查判定:

放弃不是担保人意思

整个过程中,无论是各方当事人,还是主审法官,均没有提出是否放弃“追偿权”的意见,就连放弃追偿权的最大受益人杨华,也没有提出要求赵双放弃“追偿权”。

调解协议与当日形成的协议书,不相一致,可以证实赵双并没有放弃“追偿权”的想法。

这种情况下,增加了“不再向杨华主张追偿权”,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于是,赵双向中心律师提供了一份开庭当天形成的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为:因李方(案外人)与杨华有债权债务关系,赵双为杨华向张丽担保偿还的25000元钱,由李方自愿替赵双偿还给张丽,该款还清后,李方与杨华之间,赵双与杨华之间,均无债权债务纠纷。

如李方未能还给张丽25000元钱,赵双所还的钱款,有权向杨华追偿,杨华有权向李方追偿。

从协议权利表述看,赵双并没有放弃追偿的权利,而是明确了如果承担了还款责任,就需要向杨华追偿,杨华也同意此协议的内容。

这份协议书从内容上看,法庭人员应该完全了解赵双的意思表示,就是不放弃追偿权。

由此可以判断,调解协议中所称的放弃追偿权,并不只是赵双的意思表示。

最终确认:

担保人未丧失追偿权

办案律师认为,依据赵双与杨华、李方达成的协议书约定,结合法院调解书的内容,只有在李方替赵双还完款的情形下,赵双才放弃对杨华的“追偿权”,如李方未还款,则赵双的“追偿权”并未放弃。

本案中,李方在签订协议后,未向张丽还款,张丽依据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已对赵双申请强制执行。

赵双在被执行后,可依据与杨华、李方的协议约定,另行提起诉讼,向杨华进行追偿。

中心与法院召开案件对接会后,最终认为,赵双没有丧失追偿权。

记者了解到,目前,赵双已向法院起诉杨华,向其追偿因承担保证责任而支付给张丽的2.5万元款项,至此,此案通过赵双另行起诉的方式,得到化解。

大庆晚报记者 张琳 绘图/刘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