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借贷纠纷中,一般担保人的责任是比较特殊的。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责任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两种。一般担保是指当借款人不能偿还债务时,担保人才承担担保责任;而连带责任担保则意味着债权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或担保人任何一方承担责任,不受借款人有无能力的限制。
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担保人的责任范围通常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如果有约定,保证合同另有其他约定的则按照约定执行。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是有期限的,这个期限通常由合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则法律规定为6个月。如果超过这个期限,债权人没有主张保证责任,那么担保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综上所述,一般担保人在民事借贷纠纷中的责任是有限的。他们只有在借款人无法偿还债务,并且在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后仍无法偿还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此外,担保人应当在签订担保合同时明确自己的责任和权利,避免承担过度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