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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看热点大全:民间借贷纠纷2万高利,借条写的金额和实际出借金额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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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2020)苏0192民初3270号之一民事裁定认为,本案中,第一,刘某某认可其不认识刘某,2019年3月8日交易当天不在现场。第二,2019年3月8日,刘某某转账675000元给刘某后,刘某转账335000元给崔某某,崔某某转账335000元给刘某某。第三,借条上金额750000元与实际交付金额不符,刘某某认可未向刘某交付现金但却持有交付现金的收条。第四,刘某某称其与吴某、崔某某原为智富汇普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工作人员。该公司主营车贷。刘某称其通过一辆别克车抵押贷款结识吴某,此后多次借款均为吴某一手操办,2019年3月8日以后转给吴某的金额累计已达232500元。因此,本案存在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制造资金虚假给付事实等情形,涉嫌构成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形成虚假债权债务,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套路贷”,应待公安机关侦查以确定。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1民终4580号民事裁定认为,依据现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可能存在恶意垒高借款本金、制造虚假款项交付及隐匿还款的情形。首先,结合刘某转入崔某某账户的33.5万元款项的流转过程及当事人陈述,33.5万存在通过案外人循环转账,累计计息的情形。第二,案涉借条上载明的借款金额为75万元,但刘某某实际转入刘某账户的款项金额仅为67.5万元且其中33.5万元系循环转账。第三,对于案涉收条上载明的7.5万元现金,刘某某一、二审中均陈述并未实际交付。吴某二审到庭作证时亦陈述,7.5万元系利息且借条金额75万元中包含“砍头息”。第四,刘某某一、二审中均陈述,其委托吴某代为收取案涉借款的还款。根据刘某一审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及转账记录,自2019年3月8日案涉借款发生后,刘某曾多次通过银行转账或微信转账等方式向吴某转款,对刘某向吴某的转款刘某某只认可其中三笔系偿还本案借款,但对如何区分刘某转入吴某账户的款项是否系偿还本案借款未能进行明确说明,提交的证据亦无法证明刘某向吴某的其他转款系偿还刘某与吴某之间的借款。综上,一审法院依据前述法律规定将本案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无不当。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犯罪,刘某某可另行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