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按法院要求协助执行某案件,河北滦南县医疗保障局近日被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罚款100万元。
针对此事,滦南县医疗保障局相关负责人8月12日向澎湃新闻表示,之所以未协助执行,主要因为县医保局是新组建单位,财务尚未正常运转,不具备执行条件。
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则回复澎湃新闻称,滦南县医疗保障局已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该案正在复议审查程序中,100万元罚款尚未缴纳。
衡水中院向滦南县医保局出具的罚款决定书。(备注:文件表述的“(2016)冀11执10号”应为“(2017)冀11执10号”,法院确认存在笔误,已裁定修正) 受访人提供
法院:医保局未协助执行
澎湃新闻了解到,此次申请执行的案件,涉及王淑静与唐山京东医院、唐山京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为此,申请执行人王淑静的亲属王鹏飞向澎湃新闻提供了多份加盖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的文件。
其中,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2日向滦南县医疗保障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编号为(2017)冀11执10号。
(2017)冀11执10号文件显示,申请执行人王淑静与被执行人唐山京东医院等民间借贷一案,法院作出(2017)冀11执10号之四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将应付唐山京东医院医保结算款.99元于十日内汇入指定账户。
2019年5月5日,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向滦南县医疗保障局发出通知,要求医保局十日内按法院协助通知的要求完成请求协助事项,将唐山京东医院的医保结算款.99元汇入法院指定账户。
通知还指出,如医保局逾期未完成协助执行,法院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对单位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2019年6月18日,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滦南县医疗保障局出具相关决定书,编号为(2019)冀11司惩3号。
(2019)冀11司惩3号决定书显示,被罚款人为滦南县医疗保障局。法院在执行王淑静申请执行唐山京东医院、唐山京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京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唐山京东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徐耀东、徐菲、白洋、徐静茹民间借贷一案中,查明滦南县医疗保障局未按(2017)冀11执1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之要求协助执行。
决定书指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对滦南县医疗保障局罚款100万元,限于2019年6月23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人士向澎湃新闻证实了上述三份文件的真实性。
医保局:单位新组建,不具备执行条件
8月6日,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向澎湃新闻答复,申请执行人王淑静与被执行人唐山京东医院等民间借贷一案,该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该院于2019年3月22日向滦南县医疗保障局送达了(2017)冀11执1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滦南县医疗保障局于十日内履行协助执行义务,滦南县医疗保障局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该院于2019年6月18日作出了(2019)冀11司惩3号决定书,被罚款人滦南县医疗保障局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现本案正在复议审查程序中。
8月12日,滦南县医疗保障局副局长段士壮告诉澎湃新闻,之前确实收到过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罚款决定书,但是滦南县医疗保障局不具备执行条件,由于新单位组建财务尚未正常运转,现在账户上一分钱都没有。
滦南县医保局出具的情况说明。 受访人提供
此外,王鹏飞向澎湃新闻提供的另外一份由滦南县医疗保障局2019年5月15日发给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关于你院要求协助执行的情况说明》显示,“5月6日,收到《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和要求我局十日内按你院要求将唐山京东医院的医保结算款.99元汇入你院指定账户的通知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召集班子成员进行研究,现就目前实际情况,作如下说明:目前我局正在积极推进与县社保中心的财务交接,账目和基金正在清算过程中,我局虽然已经建立了基金账户,但仍未开通使用。目前尚不具备协助你院执行医保结算款的能力,不能按照你院十日时限的要求完成协助执行任务。希望你院能充分考虑我局实际情况,予以谅解和宽限。”
8月13日,滦南县医疗保障局副局长杨文峰向澎湃新闻证实,该局确实曾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过上述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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