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剑执行
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是每个公民和法人应尽的义务,但在执行实践中,存在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转让债权、拒不申报财产信息等现象,给执行工作带来一定阻碍,影响胜诉当事人利益的实现。为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近年来南阳市两级法院多措并举,综合施策,严厉打击拒执犯罪,不断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成果,推动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
现公布打击拒执犯罪十大案例,以此向全社会彰显人民法院坚决打击拒执犯罪的态度与决心,发挥案例的警示作用和普法价值,助推形成遵纪守法、守时守信的社会风尚。
案例四
刘某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郑某华与刘某涛、党某玲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唐河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刘某涛、党某玲共同偿还原告郑某华借款本金309万元,并自2017年9月20日起按月利率2分计付利息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刘某涛、党某玲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南阳中院。南阳中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被告刘某涛、党某玲未主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原告郑某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唐河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实际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涛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卡、中信银行卡、唐河县农村信用社银行卡账户均有流水,流水总额达130万元。唐河法院随即将掌握的线索移交至唐河县公安局,公安局受理立案后查实:被执行人刘某涛为隐藏、转移财产,于2022年3月将其名下的50000元存入其父亲农村信用社账户内,2022年1月至6月多次将82398元存入其弟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公安局果断将刘某涛转移的132398元财产冻结。2022年7月,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刘某涛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22年8月,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涛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唐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10月,唐河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涛转移、隐匿财产,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涛罪名成立。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涛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冻结刘某涛存于其父和其弟名下银行账户内的132398元,划拨交付给申请执行人郑某华,用于偿还刘某涛欠郑某华的债务。
【典型意义】
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执行过程中通过各种手段隐匿或转移名下财产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给申请执行人造成较大损失的,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通过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行为,依法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权威。
案例五
陈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基本案情】
任某某、苏某某、陈某与陈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桐柏法院经审理判决陈某某支付任某某等三人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10万余元。陈某某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因陈某某一直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任某某等三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立案后,陈某某仍未依法履行,执行员依法向陈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陈某某拒不向法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法院依法对陈某某名下现有的银行账户、房屋、车辆等情况进行了查询。经调查核实,陈某某名下的工商银行卡等三张银行卡自2017年12月至2020年3月共收入24万余元;2019年3月,陈某某将其名下一套位于浙江省龙泉市的房屋无偿转让给其儿子,导致在执行阶段无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6月,任某某到公安局报警,公安局遂以陈某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进行侦查,检察机关于2023年2月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陈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桐柏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陈某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
自觉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公民尊重法律、信仰法律的表现。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应主动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本案中,陈某某不仅拒不申报自身财产,反而故意转移财产,致使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无法履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其进行刑事打击,有效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此类案例,可对那些身背债务,却心存侥幸的被执行人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也说明法院在打击拒不执行犯罪行为方面决不手软。
案例六
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基本案情】
陈某某诉宋某某、丁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峡法院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宋某某、丁某某分六期偿还原告陈某某借款本金36万元及利息,若二被告任意一期逾期偿还,则原告有权对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全额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该调解书生效后,因二被告未按期履行义务,陈某某向西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西峡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宋某某、丁某某银行存款60余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被执行人宋某某下落不明。法院执行划拨宋某某银行存款0.39万、丁某某履行0.61万元后,丁某某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先后履行1.3万,剩余部分一直未履行。
执行中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并经法院核实,被执行人宋某某于2019年9月2日将其名下房产以3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某、李某某,但未将售房款交付法院。陈某某以宋某某犯拒不执行裁判、裁定罪,于2022年5月10日向西峡法院提起控诉。西峡法院受理后于2022年6月22日作出决定逮捕宋某某,并由公安机关网上追逃执行逮捕。9月16日将宋某某逮捕并羁押至看守所。2022年11月15日,宋某某与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达成和解,陈某某向法院申请撤诉。11月15日,西峡法院作出裁定:准许自诉人陈某某撤诉。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宋某某具有履行能力,在执行过程中私自出售自有房产,获得卖房款30万元后未主动履行义务,致使生效法律文书长期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陈某某向西峡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后,西峡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并作出逮捕宋某某决定,交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宋某某被逮捕羁押后,主动与申请人陈某某达成和解协议,既严厉打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又有效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七
张某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范某与张某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野法院判决被告张某林偿还范某借款338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张某林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范某向新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告人张某林未及时按判决确定时间履行还款义务,新野法院对其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4月3日,新野法院对张某林下达(2019)豫1329执恢71号报告财产令,责令张某林如实报告当前已经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张某林在收到新野县法院报告财产令后,未如实报告财产情况。
法院执行过程中查明,被告人张某林隐瞒其将位于邓州市杨埠口南的房屋出租给海某某,海某某于2018年、2019年向其支付租金64000元的事实以及其将位于邓州市原龙堰乡粮库院内的房屋出租给周某某,周某某于2018年向其支付租金4000元的事实。被告人张某林前妻张某某于2017年12月28日将名下邓商集团有限公司51%的股权共计2550万元转让给张某迪。被告人张某林自2018年至今所使用微信有大量资金进出交易记录,用于其个人消费支出。
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21年5月14日新野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张某林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隐瞒其名下的房屋并将其出租,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将其犯罪线索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启动刑事追缴程序,并依法定罪判刑,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在对其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时,其迫于压力履行了部分义务并和申请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有效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