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如何认定借贷双方证据一直是一个难题。借条虽然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有着较强的证明力,但并非认定借款存在的唯一依据。若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案情简介:
近日,建平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张某与刘某系朋友关系。2012 年,刘某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便向张某借款3万元,并为张某出具借条一枚。2017年,刘某通过第三人分两次偿还借款3万元,后张某以刘某为被告向建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偿还3万元借款。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随即向原、被告送达开庭传票经过开庭审理,承办法官认为,借款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及借款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除非有确凿的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借据所依据的内容。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并有效。但被告刘某向本院提交了两份录音光盘,录音内容能够证明被告已通过第三人将借款3万元分两次偿还原告。庭审中,原告承认曾收到被告还款3万元,但原告主张被告偿还的3万元是与被告之间的其他借款,与案涉借款无关,此主张原告并未向法庭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官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