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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民间借贷纠纷出借资金合法,借贷被驳回可否起诉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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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

朋友间借款很常见

但是作为出借人

一定要知道

借款可以,但切不敢这样干

邵某、方某系同事关系。两人约定由邵某从银行贷款后,将贷款借给方某,由方某每月偿还银行贷款及利息。2021年6月29日,邵某收到甲银行贷款25万元,随即将该款项转给方某的银行账户。2021年7月25日,邵某又将甲银行收到的乙银行线上融资清算户转账50万元转给方某。2021年8月16日,方某向邵某出具借条一份,主要载明:今借邵某普惠贷款伍拾万,新一贷贷款贰拾伍万元,一共柒拾伍万元。2021年7月19日至2021年10月26日,方某共向邵某转账69229元。因方某未按期偿还邵某借款,邵某无力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遂诉至管城区法院,要求方某偿还借款本金750000元及利息。截止判决之日,方某尚欠邵某借款本金715385.5元未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邵某提交的银行转账明细、方某出具的借条,结合双方的庭审陈述,邵某出借款项并非自有资金,而是通过向银行贷款再转贷给方某,故邵某与方某之间的借贷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方某尚欠邵某715385.5元未还,应予返还。邵某将贷款转借他人,违反法律规定,故邵某要求方某支付利息的诉请,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2021年11月30日,法院判决方某返还邵某715385.5元;驳回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未提出上诉,目前案件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郑帅旗 管城区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副主任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民间借贷作为民事主体从事的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严重影响地方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生活安宁,法律已经明文禁止该行为。公民出借款项时要谨慎,切莫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铤而走险,否则赔了本金,损失利息,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