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黄”、“赌”、“毒”沾一样就可谓人生到头了,这三者中我国对于毒品的禁止力度是最大的,盖因我国历史曾遭此劫,虎门销烟后对毒品的拒绝意识就刻在了中国人的骨子里。
人为财死,毒品带来的巨大利润吸引着不法分子疯狂追逐,每年我国都有数不清的缉毒民警倒在禁毒前线上。“黄”“赌”相比较来说并没有那么的严苛,但我国仍是明令禁止的,时不时都能看到警方突击检查抓获赌博的人。
因为赌博而倾家荡产、妻离子散的事件并不少,可似乎并没有给赌博人士带来一丝警醒。因为赌博而去借债,最后还不上房子被抵押,更可悲的是借高利贷。
虽说现代社会禁止打打杀杀,但因为赌博借债的事却从未减少,那么由此产生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么?
张三、李四、王五、孙六四个人是在麻将馆认识的牌友,一有空就喜欢蹲在麻将桌上,一呆就是一天一夜。张三喜欢搞点刺激的,在跟其他三人认识之前,张三算是地下小赌场的常客。
只不过后来被警察查封,张三怕被逮到,就不再去小赌场。但他经常在麻将桌上起哄玩钱,其他三人或多或少都有点想赌博的念头,胆子不大也就在牌场上玩玩。
跟张三认识后,三人玩的钱数越来越大,经常一晚上就能在四个人手里流动五六千块钱。四人的麻将手艺很一般都是有输有赢,偶尔一人输的多了没带够钱,其他三人就借给他等赢了再还。
四人越玩越大经常通宵打麻将,某日李四越输越多,直到把钱给输光了。其他三人照常借给李四钱,之后的时间李四有输有赢但总归是输的多。
四人玩了两天一夜的麻将,李四借了其他三人共计两万五千元,都输在麻将桌上。回家后李四的妻子见他精神萎靡、黑眼圈浓重,就知道他又去打麻将了。
妻子决定不再惯着李四,在李四伸手要钱时直接无视。李四的工资全输在麻将桌上,亲戚朋友也知道他的德性,不借钱给他,李四只能在张三三人过来要钱时,说没钱且还不了。
见李四真的是不还钱,三人也开始着急,他们还等着把钱拿到手继续去麻将场上挥霍,张三三人直接将李四告上法院,法官在审计过程中,得知双方之间的借贷发生在麻将桌上,也就是因为赌博而借钱。
庭审过程中,法院判决李四不用还钱,驳回了张三等人的诉讼请求。四人还因为参与赌博,法院将其违法线索交给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对四人进行处罚。
《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我国明令禁止赌博,且赌博与社会核心价值观相违背。
所以说四人的行为都已违法,李四因为手里没钱向张三三人借钱,张三三人为了之后能继续打麻将将钱借给李四。整个过程就是因为赌博而展开,也就是说双方的借贷关系跟赌博相关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其中第三款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第四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很明显四人赌博的行为既违法又违背公序良俗。按照法律规定,四人之间的借贷是无效的。而《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双方的借贷关系无效且没有法律效力,李四自然不用还钱,但四人赌博其行为已经触及刑法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四人聚在一起打麻将还玩钱,就称得上是聚众赌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张三等人借钱给李四的根本原因在于赢更多的钱然后继续赌博,四人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且仅凭李四一个人的赌资借款都高达两万余元,属于情节较为严重者,公安机关也会依法对赌博的四人进行处罚。
赌博在我国的历史中流传已久,现代人在说服自己参与赌博前,总是嘴上挂着一句话小赌怡情、大赌伤身。
事实上不管是小赌还是大赌都是赌博,根本没什么区别,所有的大的事物都是有一点点的小东西堆积起来的。
赌博赌到倾家荡产的人最开始也以为自己只是试一把手,但接触了赌博这个事物,很少有人能脱离其中,最后不仅害己还害人可悲可叹。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或多或少参与过赌博,比如说过年过节时候的牌桌麻将桌,虽说数额小但也是赌博,希望都能从思想上认识赌博的危害,做到不参赌、不聚赌、不为赌博提供条件,不触碰法律底线做守法好市民。
博产生的借贷关系无效,也就是说不管自己赌不赌,只要你知道对方赌博还把钱借给对方,他不还钱你也没辙。所以说要远离赌博,更不要借钱给赌鬼,否则将会赔了夫人又折兵。
对于此事,你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呢?
参考文献:《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