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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成功调解了一起诉讼标的为5.32亿元涉及民营企业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甲银行与被告甲公司于2013年5月签订固定资产支持融资借款合同,被告甲公司向原告借款8亿元整用于归还股东借款,同时双方对借款期限、利率等进行约定,被告甲公司以其享有的位于昆明市某商业中心的95宗物业经营收入应收账款在8亿元整的最高余额为借款合同项下债权提供质押担保。被告乙公司分别以其所有的位于昆明市某商业中心的36套商铺房产和土地使用权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原告甲银行依法办理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并取得了抵押权他项权证,并按约向被告甲公司发放了8亿元整贷款。因被告甲公司经营情况恶化,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和原告甲银行要求按期归还贷款,经原告多次催收后仍未能清偿,原告甲银行遂起诉要求宣告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几被告立即偿还尚欠借款本金5.32亿元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和其他费用。

因该案诉讼标的大,事关民营企业的长远发展和营商环境的稳定,承办法官在收到案件后及时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听取了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并耐心组织双方进行协商。最终,各方当事人在庭审当天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该案的矛盾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昆明中院始终坚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理念,充分发挥司法职能,灵活运用调解机制,持续做好涉民营企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纠纷化解工作,高效、优质、快速办结案件。

在下一步工作中,昆明中院将继续发挥调解职能,不断强化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能力和水平,及时有效化解涉民企案件纠纷,为民企经营发展保驾护航。


编辑:王银荣 杨忠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