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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追踪发布:民间借贷和个人合伙纠纷,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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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生活中,借款是常常发生的,相较于向银行借款,民间借贷具有着灵活方便的特点。因此很多人都会选择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中,常常会有多个人对借款合同签字,或者借到款项之后用家庭生活,那么他们就可能成为共同借款人,

那么,共同借款人的法律地位如何?他对于借款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我们如何认定共同借款人?需要仔细了解。

一、民间借贷的共同借款人概述

1、共同借款人的概念

借款人就是就是债务人,债务人是两人以上的,是共同债务人,按照确定的份额承担义务。

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民间借贷中共同借款形成的一个主要原因便是借款人之间存在着特殊关系,有夫妻、父母子女、合伙、从属、朋友等关系。

借款人常以这些关系进行抗辩,要求分担债务,债权人也以这些关系主张追加没有在借款协议中签字的债务人。

2、共同借款人的特征

首先,两个及以上的借款人向同一个出借人借款。

其次,必须要有相同的借款目的

最后,要约定对债务的承担方式,是按份债务还是连带债务。

二、案例分析

1、案情简介

小张是胜利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该公司的唯一股东。

某日,小张和小钱共同向小赵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款金额为三十万亿元,年息为一分五,借条落款处有小张和小钱的签字,并加盖胜利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的公章。

当日,小赵便向小张交付借款。之后,小张和小钱共同还款十七万元,

两年后,小张和小钱共同向小赵出具承诺书,载明欠款余额十三万元并承诺按期付款。

某日,小赵将小张、小钱诉至某法院,要求小张、小钱归还借款十二万元及支付利息。该法院支持小赵诉讼请求。

该案判决生效后,小赵申请执行,该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年后,小赵再次诉至该法院,要求胜利纺织有限公司对上述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案例分析

首先,小赵再次起诉不构成重复起诉,因为前诉与后诉的案件当事人、诉讼请求、诉讼标的均存在区别。

且后诉的诉讼请求要求该公司对小赵、小钱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并不否认前诉的判决结果。因此不构成重复起诉

其次,纺织公司在涉案借条“借款人”处加盖公章,且有法定代表人小张的签名,表明纺织公司具有与小张、小钱共同向陆某借款的意思表示,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因此,本案中,小张、小钱和纺织公司是共同借款人

三、如何认定是共同借款人

认定共同借款,第一部分关于民间借贷共同借款人的概念和特征的表述自然可以作为重要的依据。

但是仅仅如此并不能应对千变万化的民事经济生活。因此我们还应该了解更多的相关信息。

1、当事人在借据上签字真伪的问题

在实践中,对借据上签字真伪的争议时常发生,如何解决这种争议,通常的做法是由提出异议的一方申请鉴定,因为这属于反驳提出的事实。

而这也符合证据法的一般原理,并且操作简便易行。

在个别案件中,也会出现由第三人提出异议的情况,对于第三人提出的异议,可以适用前述规定,由第三人申请鉴定,并预缴鉴定费用。

如果仅提出异议,经法院释明后不申请鉴定,或者只申请不交鉴定费的,应当不予支持。

2、第三人在借据上签字的法律性质

如果在借据上出现第三人签字,而未表明法律身份时,出借人和借款人以及第三人容易就该第三人在借据上签字的法律性质产生争议。

出借人一般主张第三人的意思是作为保证人,因为这样,第三人就可以对债务承担责任。

借款人则可能声称该第三人为保证人或者仅仅是见证人。

第三人则往往会主张自己仅仅是见证人。

当然这只是他们出于维护自身利益而做出的选择,具体如何还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主要的因素是第三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

因为民间借贷多发生于熟人之间,例如亲戚、朋友、同学等等,第三人或作为共同借款人,或作为保证人,或作为见证人,或者出于其他原因在借据上签字。

故,如果第三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比较密切的,例如是夫妻,父母子女关系等等,则需要结合全案证据着重审查第三人在借据上签字的真实意思来确定那个是共同借款人、共同还款人或者是保证人。

如果结合全案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具有上述意思表示的,则只能认定第三人为见证人。

如果第三人与借款人没有如上密切关系,仅仅是一般同学等关系,除非能够明确其为共同借款人、共同还款人或保证人,或者通过其他事实能够明确认定其为共同借款人、共同还款人或保证人的,不应认定为上诉三种法律地位。

3、关于第三人保证

根据《民法典》地六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所谓一般保证是指在借款人不能偿还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债务。而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在借款人不偿还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

二者的区分是在于,一般保证中,借款人没有能力还款,连带责任保证中,借款人有还款能力但是主观上不愿意还款。所以一般保证对保证人来说更有利于自身利益。

当然,民间借贷中,第三人往往出于对借款人的信任而对第三人保证的相关事宜的处理比较随意,当事人对合同的形式并不正规,保证条款常常不明确。

而在民法典中着重保护了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如果此时一味的根据法律处理的话,很容易就侵犯当事人的原始意愿而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利益。

因此还应当结合全案事实和条款表述来探究行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四、结语

民事活动的自由性导致在民事纠纷中极易出现争论,这也是目前我国整体法律意识淡薄,民众法律知识不足的体现。

因此,我们的法治建设任重道远。需要各方共同努力。

法律从业者们也可以共同拟定一套民间借贷的模板,并给予足够的解释说明,交由公众们借鉴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