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夫妻一方向外举债的案子,法院判决,该情况配偶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案件回顾】
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之间,张生(化名)两次以个人名义向李生(化名)借款共计12万元,并出具借据。借款到期后,张生没有如约还款。李生遂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生夫妻俩共同向李生承担还款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张生向李生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张生的妻子王女士(化名)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女士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王女士认为,她对张生向李生借款一事毫不知情,且借款发生于她和张生因感情不和分居期间,借款是张生个人用于赌博的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以,她不应对张生向李生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李生辩称,张生的借款用途是生意资金周转,且借款发生于张生、王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同时根据张生银行交易明细可以判断张生确实将借款用于家庭生活。
珠海中院认为,一审法院基于张生向李生借款后,张生银行账户通过支付宝、微信支付了小额医药费、超市消费等日常消费的行为,认定张生将借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可能性较大。
但根据张生收款账户银行交易明细,张生向李生借款之前,其银行账户均有几百块钱的余额,而张生支付医药费、超市消费该部分款项仅为极小的金额,与12万元借款金额差距明显,不能据此认定张生将12万元借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一审判决认定张生向李生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属于认定事实有误。
张生两次以个人名义向李生借款12万元时,虽然张生、王女士夫妻关系仍然存续,但在此期间张生、王女士并没有大笔家庭生活开支需求。结合王女士二审补充提交的张生出入境记录以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显示,张生在2018年底多次往返澳门,且在与多人的聊天记录中涉及赌博事项,还以个人名义向其他人举债以偿还因赌博所欠债务。
上述事实对于证实张生未将12万元借款用于张生、王女士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具有高度盖然性,依法应当认定该12万元借款为张生个人债务,王女士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孟庆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该司法解释第三条进一步明确,“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涉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情况经常发生。当前,为保障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十分严格。所以,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为保障自己的最大利益,可以要求夫妻共同在借款借据、合同等借款凭证上签字。否则,若要求夫妻另一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借款的夫妻一方将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
【普法释法】
问: 离婚后,还需要对原来婚姻关系中另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因此,若法院认定该债务为婚姻存续期间夫妻的共同债务,即便俩人已经离婚,仍然需要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反之,法院认定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问:与妻子已经分居了,不是共同生活。妻子独自借款买房,房子写她一个人的名字。本人要向债务人还款吗?
法官:首先,“分居”与“离婚”不是同一个法律概念,从法律角度来说,只要双方没有离婚,仍然是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出资购买、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房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产生的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问: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就必须夫妻双方共同还款吗?
法官:一般情况下,如果是有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的借据,或其他能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对于善意的第三人即债权人而言,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一般是不分份额的,需要夫妻共同偿还。
【采写】何丽苑
【通讯员】谢文思
【作者】 何丽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