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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看法发布:银行借贷纠纷起诉时效,民法典第694条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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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王岩律师。今天我们来继续逐条解读《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四条 【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法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规定。

【法条解读】

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是指当债权人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经过法定的时效期间即丧失获得法院强制执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该时效期间适用本法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在本条中确认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意义在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主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后,保证期间即失去意义,保证人不能主张保证期间的抗辩,但在此情况下,保证债务也不能一直存续,否则将使保证人承担过重的责任,因此,法律上确认保证债务可适用单独的诉讼时效。就法理上而言,保证期间是债权人选择是否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如果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则会导致保证之债的出现,保证之债与普通之债无异,理应存在时效问题。


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设立,使保证人享有两种期限利益:一是保证期间利益;二是时效利益。如果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向主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可以免责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主张了权利,但在此后诉讼时效期间内未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则诉讼时效届满,保证人也可以行使保证合同时效抗辩权而无需承担责任。


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诉讼时效虽然都是权利行使的期限,但两者之间存在以下区别:第一,是否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不同。保证期间既可以是约定的,也可以是法定的,如果当事人约定了保证期间,则该期间为约定期间,将优先于法定期间而适用;而诉讼时效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另行约定。

第二,期限长短不同。诉讼时效期间一般是3年,而法定保证期间是6个月,当事人也可以自由约定保证期间。因为保证期间过长,对保证人也是极为不利的。保证期间短于时效期限,可以督促债权人向保证人及时主张权利,一旦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则保证人将被免责,这显然对保证人是有利的

第三,期限是否可以变更不同。诉讼时效可能因为法定事由的存在而出现中止、中断的情形,而保证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第四,起算点不同。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起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起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与保证之债诉讼时效的起算和保证方式有关不同,法定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如果主债务履行期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五,期限届满的后果不同。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在该期间内主张权利,保证责任消灭;而诉讼时效届满,如果债权人向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保证人有权提出时效抗辩。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第1款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条进行修正,该条第1款中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这一规定具有逻辑错误,在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时候,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尚未计算,所以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一说无从谈起。

本条第2款是对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起算的规定。不同于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对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债权并无先后次序之分,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主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其保证责任,保证人不能以债权人尚未对债务人主张债务而拒绝履行保证责任。所以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时,才系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开始之日。

但此处有两点值得注意:其一,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的方式,并不仅限于诉讼与仲裁,还包括其他的非司法途径,比如口头催告、书面告知等,但实务中一般采用书面的方式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因为书面的方式更加易于举证;其二,债权人需要向保证人要求履行保证责任,才构成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开始,而债权人向债务人要求履行债务,并不构成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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