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约定的利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保护。”
近日,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金融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次修正版)》相关规定,判令被告宋某某偿还原告赵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346080元,敲响了霍市法院适用民法典的“第一槌”。
2019年10月25日,被告宋某以签订房产抵押借款合同的形式向原告赵某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借款月利率1.3%,并办理了房屋抵押担保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约定逾期月利率2%。还款期限届满后,宋某未能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抵押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应受法律保护。宋某因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故赵某主张其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而且,赵某在诉讼中主张按年利率15.4%计息的标准,未超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次修正)》的司法保护利率上限,即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应予以支持。因借贷双方在借贷过程中办理了房屋抵押担保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有关规定,赵某对宋某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
民间借贷事关老百姓的“钱袋子”,更关系着金融秩序的稳定,《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次修正)》,为金融审判工作提供了司法指引和法治保障,更好地稳定金融、保障基本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