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金锡杰 文章转自:法门囚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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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放弃是继承人自愿处分其继承权的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在不影响继承人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形下应为有效。“法定义务”是指有责任有能力尽法定的抚养义务而不尽形成的债务、被继承人为继承人个人事务形成的债务、支付被继承人的丧葬费等义务。本案所涉《借款合同》并非以上原因形成的债务,不属于上述中的“法定义务”。
案例索引
《陈世萍、罗琴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案》【(2021)最高法民申6927号】
争议焦点
继承人放弃继承影响借贷合同的履行的是否可以被撤销?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关于二审判决基本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及适用法律错误。首先,继承权放弃是继承人自愿处分其继承权的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在不影响继承人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形下应为有效。本案罗琴、谢凯夫以书面声明的形式明确表示放弃谢悠翔所有遗产,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次,《继承法意见》第四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中的“法定义务”是指有责任有能力尽法定的抚养义务而不尽形成的债务、被继承人为继承人个人事务形成的债务、支付被继承人的丧葬费等义务。本案中,案涉《借款合同》载明被继承人谢悠翔向陈世萍借款是用于承建开阳县水利局毛竹林水库大坝工程,并非以上原因形成的债务,故偿还陈世萍借款不属于上述中的“法定义务”。再次,谢悠翔尚有其他继承人,且罗琴、谢凯夫虽然放弃了遗产继承,但并未致陈世萍债权不能实现。罗琴、谢凯夫作为遗产的保管人,仍有义务以遗产偿还债务,二审也作了相应判决。最后,已查明罗琴、谢凯夫实际控制和管理属于谢悠翔遗产,但毛竹林水库大坝工程项目盈亏不明、且挂靠在案外人名下,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认定已对遗产进行分割。综上,二审认定罗琴、谢凯夫以谢悠翔遗产范围为限向陈世萍承担偿还责任不存在缺乏证据证明及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
关于利息承担问题。2015年5月14日,罗琴与陈世萍签订《还款意向书》,约定:“对谢悠翔借乙方(陈世萍)的陆佰叁拾肆万(634万),甲方(罗琴)同意还款叁佰万元(300万元),此款不计息。”该处“此款不计息”是否包含不计逾期利息,双方有争议。二审法院判决罗琴偿还上述300万元本金和以遗产范围为限偿还谢悠翔的借款本金1602733元,对上述本金,陈世萍并未提出异议。而对于利息,二审以谢悠翔全部未归还的借款本金4602733元为基数计算,并由罗琴、谢凯夫以遗产范围为限承担偿还责任,已经充分保护了陈世萍获得利息的权利。陈世萍不得就同一债权获得逾期利息的双重受偿,故陈世萍认为二审法院对本金利息与逾期利息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