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法院裁判时也会充分尊重当事人基于该原则作出的选择。
上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息及订立还款协议时所约定的律师费。
2016年2月,被告向原告借款5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条,约定借期2个月,月息1.5万元,被告通过银行转账转给了被告50万元。2018年2月,被告重新出具借据给原告,约定借期一年,自2018年2月起至2019年2月止,月利息1.5万元。2018年11月,原、被告对2018年2月至2018年12月期间的利息进行了结算,被告出具了欠条给原告,欠条载明欠到原告2018年2月至2018年12月期间的利息15万元。
2019年7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立案后,原、被告经协商达成《还款协议》,协议载明,2018年12月前的应付利息,在签订本协议时已全部结算支付;还款期限:2019年9月前偿还本金25万元及从2018年12月起按月利率2%计算的应付利息、2020年1月前偿还剩余本金25万元及从2018年12月起按月利率2%计算的应付利息;若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息,致原告依法追索,产生的律师费及诉讼费等均由被告承担。《还款协议》签订后,原告法院申请撤诉,法院准许。
后被告未履行《还款协议》约定的第一期还款义务,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息。庭审时,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2万余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原告出具的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第一期履行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约定时间归还原告借款,经原告催收后,被告仍拒不归还,表明被告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可以在第二期履行期限到期之前要求被告归还全部借款。原、被告已在还款协议中明确约定,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应予以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