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被告):赵某某,女,1993年2月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大某县全某镇灵某村上某屯1X号,公民身份号码45XXXXXXXX。
就原告卢某某诉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赵某某特作如下答辩:
一、原告与被告存在借款关系,但是,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陈述的其中的两笔借款在金额上或者时间上不准确:
1、原告陈述其2020年8月28日出借给被告“15833.33元”,金额不准确。被告所借金额为15833.00元(见原告提供的支付宝电子转账回单的证据)。
2、原告陈述其2020年10月5日出借给被告60000元,时间不准确。被告收到借款的时间为2020年10月6日(见原告提供的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
除上述两笔借款在金额上或者时间上不准确之外,对其余的原告陈述的其2020年7月31日、2020年8月17日、2021年2月16日、2021年2月20日向被告提供借款的金额与时间,被告没有异议。
二、原告与被告约定借款利息月利率为2%,则年利率为24%,超过了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因此,对于借款利息,应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2020年7月20日至2021年12月19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15.4%;2021年12月20日至2022年1月19日,一